本报讯(记者陈卉)在昨日的研讨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邬耀广法官从法制的角度谈了食品生产加工中“以法制,保安全”的观点。
邬法官介绍说,民以食为天,当今世界各国都加强对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管理,并以刑法手段制裁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对比中外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邬耀广法官称,国内在这方面走了三步路,“食品安全”法规从无到有,而且现在已经比较细致,在量刑上对比国外也不算轻。邬法官介绍称,1993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颁布实施前,我国没有关于食品卫生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无相关罪名。1993年—1997年的刑法修改完成以前,立法上首次设立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防止霉变、劣质食品进入市场,使对这一类行为“罚当其罪”了。1997年刑法修改,新刑法吸收了这两个罪名而且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也更强,如《决定》在表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仅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罪名特征,而对于销售则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适用效果,可能导致减少了打击范围。新刑法明确规定了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亦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弥补了这一缺陷。
对11种《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不卫生食品,邬耀广称,“问题食品”基本都符合其中“不卫生食品”标准,问题食品实质就是不卫生食品。如果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常见用氨水发豆芽,用福尔马林泡“凤爪”,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等。邬耀广进一步解释称,对此罪的司法解释并不强调一定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掺入”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即可以量刑了。
邬耀广法官昨日会上称,从司法的角度,他认为国家已为保障人民食品健康卫生做了充分的立法,法律条款不是不严也没有量刑不当的问题,关键在于目前很少有这类案子上诉到法院处理。他解释,现在对同一行为可以政执法也可以用法律解决,我国目前比较多是用行政罚款的方法解决不卫生食品问题。至今市中院没有接到一宗食品不卫生的起诉,广州至今没有人因上面说的那两种罪判刑坐牢。A02、A04·研讨会报道撰文本报记者曾平治吴辉陈卉关春瑜曾文琼实习生林洁珊李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