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蹇
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冒用信用卡消费引起的赔偿案件。
“不加强商店的审核义务,岂不是纵容信用卡盗用?”“商店要为信用卡盗用承担责任,这要求太苛刻,哪家商店还敢冒风险刷卡,信用卡制度岂不形同虚设?”———案子还
未判决就已引起争论。
去年3月12日,杨军的拎包遗失,包内有杨军的身份证和一张大约有6万元存款的长城卡。杨军立即向警署报案,并很快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办理了挂失手续。
当日中午12点45分到14点10分之间,两名男子来到美美百货,用杨军的长城卡消费,共计花费了4万余元。4个月后,杨军将上海美美百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美美百货承担30%责任,该公司不服
杨军认为,美美百货在别人冒用信用卡消费时,未能及时、严格审查即受理了盗用的信用卡,这种过错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他要求美美百货赔偿这4万余元。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一种人民币记账卡,其所有人凭身份证或设置长城卡密码即可用于直接购货或支付费用。因此,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并将身份证与卡分开放置。杨军应对盗用事件承担主要责任。美美百货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义务,但未尽严格的审核义务,也有过错。故判决“美美”赔偿杨军1.2万元,即30%的损失费。
美美百货不服,遂作出上诉。
“美美”上诉称,购物人采用的是压卡方式消费,即出示其身份证并进行签字,这种消费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而商店在该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按规定查验了长城卡,并取得了银行授权号。营业员仔细对照了购物人的相貌,基本与身份证照片相符;也将购物人签字和卡上笔迹对照,也基本一致。因此,美美百货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
商家应履行何种义务
可以确定的是,杨军将身份证与长城卡放在一起———这是一个拥有信用卡的人最不应该犯的错误———这决定了他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但商场究竟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审核义务,又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呢?
信用卡压卡消费行为中,营业员对消费者身份容颜的辨认程度是以普通人的辨别能力来衡量,还是以专家的眼光为标准?如果商家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操作,但仍出现不良后果,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有的专家倾向于让商家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因为身份证颁发有效期一般较长,身份证照片与岁月流逝中的自然人相比应有一定差别。所以应以男女老幼脸部明显特征作为标准。不可能要求营业员有甄别消费者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绝对一致”的专业能力。而如果商家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即使出现不良后果,依然不应承担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加重商家的责任,防止商场因盲目追求效益而放松审核,防范越来越多的信用卡盗用事件的发生。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古往今来,这都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因此,法律应该适应“优秀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此案的判决有可能推进信用卡制度,使商家更注重规范操作;也可能使其倒退,使商场由于怕承担风险而拒绝使用信用卡。
那么,法律是否应为信用卡消费这一先进制度的发展把握好尺度?
银行应该“提速”了
还有一点———信用卡被盗后出现冒名消费的情况,作为信用卡关联的一方———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银行发现用户信用卡内有不正常消费现象时,是否有及时告知商家、使受害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义务?
中国银行《领用个人卡章程》中规定,挂失前以及挂失之后的24小时内造成的挂失风险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据了解,这个“24小时挂失风险时限”的规定已沿用了十几年,在信用卡使用日益普及的今天,它似乎显得太漫长了。盗用者大可以像杨军案中的窃贼那样从容消费———反正,离失效还早。这么说,银行是不是也该“提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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