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制售致癌大米最重可判无期

2001年08月03日 10:4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关于最近发生的“致癌大米”事件,生产厂家和销售方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记者昨天走访了广州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邬耀广。

  记:对于这次“致癌大米”事件,生产厂家和销售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邬:两者在刑事和民事方面都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米中的有毒物质是生产厂家或销售方掺入的,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重可判死刑。如果是因为大米过期变质等原因产生有毒物质,那只能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最重可判无期徒刑。而且,前者只要具有导致中毒或疾病的危险性,就会构成犯罪;后者只有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才构成犯罪。民事方面,生产厂家和销售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移送到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多吗?

  邬:很少。主要是因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遇到类似情况往往只是停止购买,没有及时向卫生部门举报。

  -相关条文选登

  【刑法】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卫生法】

  第39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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