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商场被烫伤 索赔18万元算不算多?

2001年08月02日 16:48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 康剑波 通讯员 杨剑昌 廖志平/文

  年仅1岁零2个月的小雨,由家人带领在商场购物时不幸被开水严重烫伤。7月25日,其父母将深圳泰宁百货商场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并向该商场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等3万元,伤残补助5.1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万多元。

  女童不幸被烫伤

  小雨的不幸遭遇,是在今年3月12日上午10点15分发生的。7天后,小雨的妈妈周小姐向罗湖区消委会哭诉了当时的经过:

  她家住泰宁百货商场附近。出事那天,周小姐与保姆带着小雨到该商场三楼购买儿童玩具。当保姆到收银台付款时,没想到服务员竟将刚打来没上盖的热水瓶放在通道上,致使小雨在走过通道的一刹那,碰倒热水瓶,被热水烫伤。商场服务员和有关管理人员慌了手脚,无人上前抢救小雨。周小姐与保姆抱着小雨从商场三楼一直走到一楼,又走到马路边,打的把孩子送到深圳红会医院抢救。

  3月22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出具验伤报告书,对小雨的伤情鉴定为:伤者左前臂、手掌深Ⅱ度烫伤,构成伤残十级。

  3月29日,小雨在泰宁商场结付医疗费8720元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医院要求小雨在两个月内,每周两次定期治疗,半年后做植皮手术,若一次手术达不到效果,则须做第二次植皮整皮手术。每次需支付16600元的费用。

  精神损失谈不拢

  昂贵的医疗费以及由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赔偿,该由谁来支付,又该支付多少?罗湖区消委会开始了漫长的调解过程。

  4月4日上午,罗湖区消委会开始第一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没有达成共识。4月16日上午进行第二次调解。泰宁百货商场在事先准备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特别说明:小孩在商场恒发专柜处与另一小孩追逐打闹,碰倒了专柜角落里员工饮水用的开水瓶,把手烫伤。不过,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疗费2532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由泰宁商场承担。

  不过,关于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双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周小姐提出,孩子因左手臂被烫伤,将来无论怎样治疗,伤痕都会留有不同程度的痕迹,且受伤位置在右手腕以上,夏季穿短袖时一定暴露无疑,对孩子将来肯定会造成精神损害。根据广东省法院规定,申请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商场则提出,国家没有法律依据赔偿精神损失费。消委会从中协调,建议泰宁商场考虑给予小雨的精神损失按广东规定的最低标准5万元计,加上其它各项费用总共一次性赔偿10万元。但泰宁商场不愿接受。(文中涉及未成年人,故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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