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24日消息:当事人拎包被窃,犯罪嫌疑人用窃得的信用卡在商家大肆购物,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对此,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杨某诉上海美美百货有限公司赔偿的上诉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
去年3月12日中午,原告杨某被人窃走拎包一只,内有杨某的身份证及存有6万余元的长城卡等物。杨于14时向警署报案,并于15时办理了挂失手续。此时,杨某发现该长城卡已被人在上海美美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4笔共计41820元的消费,于是将美美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承担70%的责任,美美公司未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商家不同意赔偿,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中,美美公司称,购物人采用的是压卡方式进行消费,即其出示身份证并签字。营业员在他人购物时对照了其相貌和签字,基本与身份证上的照片及长城卡上的笔迹相符,操作程序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所以,公司没有过错。杨某则提出,其在长城卡上设有密码,但犯罪嫌疑人没有用密码就进行了消费。所以,上诉人存有疏忽过错。
法庭不日将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