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由于人们对金融相关知识的欠缺,经常出现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而不知道维护的情况,那么,在生活中,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哪类纠纷储户可以索要自己的权利呢。
存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
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一村民王付玲,于1999年2月22日将9万元现金存入程庄镇邮政储蓄所。去年8月,王翻存单时,发现存款数大写是玖仟元整,小写是9万元。王遂要求储蓄所将大写玖仟元予以更正,遭到储蓄所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将储蓄所告上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果储户手持的存单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订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小于大写金额,则应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规定,法院判决储蓄所败诉。王的权益得到维护。
兑换残损币被拒绝时
2000年7月7日,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个体户刘某手持破损的价值为600元的7张人民币,到该县一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要求兑换,工作人员以标准不好掌握而婉拒。刘某到该县人民银行发行科说明情况,该县人行发行科经鉴定后,把7张破币分别加盖“全额”和“半额”兑换章及发行科章后,让刘到该所继续兑换。但仍被该所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规定对违反该条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此规定,该县人行对该储蓄所罚款3000元并责成该储蓄所给刘某致歉的处罚决定。
拒收不足七成新的钞票被拒绝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七成新以下的票币即为残损人民币,严禁向社会支付残损人民币。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将“金融机构不得向社会支付七成新以下人民币”作为一项承诺,接受全社会监督。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储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取出或兑找的钞票没有达到七成新标准,可以拒收或向人民银行举报。
收缴假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时
去年,上海一兼职律师到邮电支局付电话费,营业员收讫后称其中一张系假币,让另一位同事给开具了一张“假票变造币没收讫”,并将假币没收。该律师对此行为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接银员在检验时脱离消费者视线,且是否假币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且存在着操作程序简单等问题。后法院判决该律师胜诉。当前,由于缺少变造币收缴方面的法律法规,致使假币收缴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相信随着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的出台,此类纠纷便会有法可依,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存款被人冒领时
郑州一储户张某家中不幸被盗,一张1万元的存折被盗走,张某发现后立即给存储银行请求挂失,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业务繁忙,只是在电话里要张某到银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但张某到银行后,发现1万元刚被人支走。张某遂向银行要求赔偿损失。银行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认定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同意给予赔偿,其法律依据为:《储蓄管理条列》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在特殊情况下可用口头或者电形式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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