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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09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分析展望(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1日 18:16  中国网

  欧盟表示《公约》第二条虽然对长期目标作出了规定,但这是不够的,需要有更清晰的时间框架。共同愿景越全面越综合越好,应包括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并包括所有主要排放国依据《公约》原则的有效参与,真正具有全球性。发达国家的承诺和发展中国家的行动有本质不同,所有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欧盟的一些主要国家明确表示在2050年相对于1990年的排放水平要减排60%~80%。各国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作出具有可比性的贡献,因此应设立指标以增进互信和透明。此外,共同愿景和长期目标应指导短期减缓和适应行动。

  美国表示,共同愿景要包含发展中大国的指标,特别是要考虑当前排放和未来趋势。共同愿景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同时实现经济发展;(2)减排目标;(3)要考虑国情变化;(4)要有科学基础。此外,美国表示,长期目标要具有全球性,目标要合理反映经济变化和技术进步,但不能导致责任分担。2009年初,奥巴马政府明确表示2020年的排放水平要比2005年削减17%,2050年削减80%。美国政府的这一目标在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A)该法案是由众议院能源和商业专门委员会主席亨利·A 韦克斯曼(Henry A Waxman)议员和众议院能源独立和全球变暖特别委员会主席爱德华·J 马基(Edward J Markey)议员提出的,因而又称《韦克斯曼—马基法案》。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而且将2050年的目标细化到83%。

  日本表示,长期非约束性目标是共同愿景的核心,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俄罗斯表示,共同愿景就是长期目标,愿意与主要经济体和各方一起讨论到2050年减排50%的目标,但该目标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是意向性目标;澳大利亚和韩国表示,共同愿景就是一种意愿,不具法律约束力。

  “77国集团+中国”表示对共同愿景的一致理解就是《公约》第二条,发达国家不仅具有历史责任,而且要进一步减排;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同愿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已经明确,就是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其应该给长期合作提供非常清晰的指导。共同愿景的原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但不一定就是具体的量化指标,而是长期目标的原则;共同愿景应包括适应、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关注《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的实施。

  对长期目标的共同愿景是一个非常综合而复杂的问题,交织着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诸多因素,与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议题都有联系。无论是欧盟推崇的2℃上限,还是450ppmvppmv,容量单位,百万分数。是以体积度量的二氧化碳浓度单位,与分子数定义的ppm量值相近。1ppm即百万分之一。或550ppmv危险浓度水平,以及3W/m2W/m2,瓦/平方米。辐射强迫是指由于气候系统内部变化(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等外部强迫引起的一种气候变化机制。或4 5W/m2辐射强迫的稳定情景,都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随着未来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深入,有关共同愿景的实质谈判会逐步展开。共同愿景的核心是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2008年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已经就到2050年全球减排至少50%达成一致。这一目标在2009年7月初在意大利拉奎拉举办的八国峰会得到进一步确认。虽然对共同愿景只涉及长远减排目标,不会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2020年中期减排目标相关联,但对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发展权益无疑有重大影响。

  (二)技术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中技术扮演关键的角色,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但长期以来,国际气候谈判在技术议题上进展非常缓慢,各方分歧很大。

  发展中国家强调技术转让的界定,不能将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混为一谈,并主张建立全球技术基金,依靠非市场的多边公共资金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例如,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缔约方建议在《公约》下建立多边技术合作基金用于现有技术转让、专利购买、激励私人部门加入、支持国际研发活动、支持公共与私人部门合作进行风险资本投资、推动小岛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发展中国家还建议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建立一个新的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附属机构,或技术转让委员会,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对于新技术的开发,建议建立国际新技术研发的平台,通过合作研究分享知识产权。此外,发展中国家还非常关注技术转让的效果评估和监测,要求根据《巴厘行动计划》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对技术转让的范围和速度等进行监测,对减排有效性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发达国家一方面强调利用现有的资金,发挥私营部门和市场的作用,从而淡化政府的责任和提供新资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强调发展中国家也有责任改善国内不利于技术转让的制度环境,消除阻碍环境友善型技术吸收、消化、利用的主要障碍,包括加强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和相关制度建设等。美国强调,在过去十多年中各国在全球经济总量、贸易总量、排放总量等方面的份额发生了很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所占份额迅速上升,言外之意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美国继续坚持用市场的方法解决技术开发与转让问题,主张应当重视《公约》之外各种动力的作用,推进主要经济体会议的进程和利用世界银行在《公约》之外推进气候投资基金(CIF)资金机制。欧盟虽然也承认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也宣称发达国家会提供资金支持,但没有太多实质进展,依然流于空泛。日本强调,技术开发与转让问题要与行业方法结合,与发展中国家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减排行动相结合,显然,这一主张意味着要给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附加上严格的减排/限排条件。

  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也是2012年国际气候制度的基本要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需要通过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同时这也与资金流动和技术转让有密切关系,也是当前国际气候谈判的关键议题。各方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完善和扩大市场机制;二是如何利用CDM推动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流动,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地区平衡;三是如何进一步发挥ET(排放贸易)和JI(联合履行)的作用。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现有市场机制的可持续发展效益提出质疑,要求促进技术与资金转让和可持续发展。总之,2012年后国际碳市场能否持续活跃,还取决于各方承担的义务和相关的制度设计。

  (三)资金

  《公约》秘书处在2007年8月推出的研究报告指出,减缓和适应行动需要大量资金,但《公约》框架内现有资金严重不足。尽管各方对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仍有不同观点,但各方都认为减缓、适应和技术议题都需要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满足资金需求,一方面需要依靠市场促进资金流动;另一方面需要筹集非市场的公共资金。在公共资金来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重视发挥私营部门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的政策激励引导私人部门投资于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为了在《公约》框架内继续推进资金议题,各国就建立专门用途的新的资金机制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有关资金机制的管理问题,涉及资金的来源及分配方式、向COP进行汇报的义务、成员国之间的均衡、透明度和易于使用等,也受到各方的关注。鉴于不同机制可能引起的资金分散问题,一些国家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伞形”资金机制框架,在COP指导下统一协调和管理。

  除《公约》框架外的谈判,在《公约》框架外新出现的资金机制也备受关注。2008年4月1日,由英国、日本和美国三方出资,世界银行具体运作的信托基金正式成立。资金总额预计为70亿~120亿美元,包括三个特定的基金,即清洁技术基金、森林投资基金和适应/气候弹性示范基金,另外还有一个战略气候基金,主要通过与地区发展银行合作用于支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

  世界银行推出新基金,虽然有利于开拓新的资金渠道,但对于《公约》内资金机制构成很大的挑战。《公约》外多边机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公约》外资金机制的兴起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如何有效协调《公约》内外机制,使《公约》外机制成为《公约》内机制的补充,是未来谈判面临的新课题。

  首先,世界银行建立《公约》外平行的资金机制,与现有《公约》下的资金机制存在潜在冲突,特别是刚刚启动的适应基金。而且,支持和强化《公约》外机制,可能妨碍现有的多边气候谈判的推进。因为,将美国的清洁技术基金包含在内,意味着认同美国在《公约》外另行构建资金渠道,削弱《公约》内的多边资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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