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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以来,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为应对气候变化,将对其国内企业二氧化碳排放设定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企业需支付“排放成本”。这些国家称,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对其企业采取类似措施,为消除因此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这一说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站不住脚。从历史角度看,当前地球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主要由发达国家在其漫长的工业化进程中排放,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发达国家对其企业设定排放限额,这是为“还清环保历史旧账”所必须担负的责任。
而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如果征收“碳关税”,实际上是故意违背这一原则,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虽然目前“碳关税”仍在讨论当中,尚未付诸实施,但一些发展苗头值得警惕。美国国会众议院今年6月26日投票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措施,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在此之后,法国在11月24日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不顾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反对,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从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根据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
中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翟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征收“碳关税”模糊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就是要气候变化受害者替代气候变化责任者承担责任。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此前曾表示,“碳关税”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