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伟/整理
跨国公司近年来频频登上中国的商业贿赂榜单。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美国《洛杉矶时报》日前报道称,2002年至2005年,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被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报道刊发后,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记者在主流门户网站上看到,网民的跟帖高达上万条。有关人士呼吁,跨国企业的商业贿赂破坏了法治和公平,阻碍了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措施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
“入乡随俗”还是利益驱使?
网民“奚旭初”认为,至少有两个原因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成风”。一是,这些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往往循规蹈矩。这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严刑峻法,压缩乃至封杀了商业贿赂的空间。比如,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效地打击了商业贿赂。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还不完备,这客观上给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商业规则与商业伦理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人脉关系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有时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而面对着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难免走“公关”蹊径———以这个层面上讲,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好似“入乡随俗”。
不过,也有分析指出,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向我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正是一种“非制度化生存”结下的恶果,受到了商业利益的驱使。
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
网友“朱四倍”认为,跨国企业贿赂门背后的“非制度化生存”因素,与权力寻租、特殊的文化背景、制度短板和立法缺陷有关。从深层次上来说,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国际资本逐利的深层次本质,另一方面,要着力消除跨国公司向本土化潜规则“妥协与屈从”的诱因。
惩戒缺位还是法律漏洞?
网上舆论指出,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说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惩戒性和威慑性,尤其是相关规定对违规者、违法者采取“选择性失明”的做法将导致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比如“朗讯案”。有媒体报道,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讯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但是,行贿中国官员的朗讯公司却没有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追究。
江西检察官杨涛在北青报网站撰文认为,除了我国法律缺乏惩戒性以外,对于跨国公司行贿的行业准入禁止规则的不完善,也极大鼓励了跨国公司在中国搞商业贿赂。杨涛说,对于行贿的公司进行行业禁止,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先例。我国检察机关虽然建立了“行贿人黑名单”,但是,对于许多对GDP如饥似渴的地方政府来说,他们需要跨国公司的投资,需要跨国公司来这里发展经济,带来就业,他们哪会管跨国公司有行贿的污点呢?他同时指出,“行贿人黑名单”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最高检的规定,“行贿人黑名单”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那么大量进行了行贿但不构成行贿罪的公司以及构成行贿罪但没有移送司法审判的公司,将无法上这个“黑名单”受到行业禁止准入的惩罚,这无疑让行贿的跨国公司获利大而风险小,他们为何不“潜规则”一把呢?
清除商业贿赂之风迫在眉睫
网民在如何制止商业贿赂上表现出高度一致:清除商业贿赂迫在眉睫。
网民“奚旭初”说,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
有关人士呼吁,商业贿赂不仅破坏法治和公平,也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用制度堵塞“贿赂门”,清除贿赂之风在中国蔓延的基础迫在眉睫。
中青在线的一篇评论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治理。首先,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加大惩罚力度。第二,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就应当成为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第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