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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
究其本质,当前的危机是一场全球性的危机,这反映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状况,凸显了国际监管系统的重大缺陷。风险不断累积,却没有被有效地发觉并加以控制。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各异,加之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整个监管体系未能良性运转。FSA(财政部和英国央行)致力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希望通过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主要工作将在以下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展开:早期预警系统(EWS)以及如何应对当前危机;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相关工作已经大部分纳入G20、FSF和欧盟的工作议程之中。
●早期预警和挑战
更有效地确认潜在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FSA相信应建立一个全新的早期预警系统(EWS),这一系统应该能够提供全面的分析,对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独立于政治”的质疑,抗衡过度的群体思维或从众行为。上述全新的系统应由一个具备卓越宏观经济能力的全球性组织提供,比如IMF(在其工作重点和职员上做出一些调整)和FSF,是最适于提供这样一个系统的机构,也许,他们需要结合同行对于国家监管部门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评审。新的机制应该能够建立一种国际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当EWS系统发布警告时,有影响力的大国也有义务作出回应,而并非仅仅是依赖国际社会和缺乏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者,如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已审查了此次危机所暴露出的漏洞,并重新区分了现有工作的优先次序,还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新的工作流程。
●国际准则的实施
FSA意识到,除加强政策框架的制定,应更加重视各国监管部分在落实过程中的协调。这项工作真正的起点应从监管制度的制定者开始,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标准执行小组的成立是一大进步,IMF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最近在评估标准的执行效力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FSA认为,有充分理由继续开展跨国标准执行的评估,并希望能够由此提出更多好的建议,以改善现有的规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应如何更有效地推动国际准则的落实?是继续由IMF主导,或是采用同类审查的形式?
●监管合作
目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监管合作,存在于国际监管团体之间的合作由来已久。国际监管团体之间的合作协议为双边监管补充了重要的内容。
国际团体应为主要的监管机构提供一个相互沟通的论坛,就国际性的大型企业的有效监管交换意见,并就已经暴露的风险进行合作。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旗下的公司实体进行监管,应充分考虑集团内部的管理能力对其风险的影响。
欧盟最近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接受了团体的作用,这为全球团体在欧盟铺设网点以监管大型公司提供了关键的基础。但这些团体事实上是很难发挥作用的,因为往往出于政治原因,它们铺设网点颇多但实施监督功能的却很少。如果因为运作方式缺乏可操作的细节而使得这些团体丧失灵活性,监管的实施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些团体应成为一个国际连锁系统的一部分——它们着力于微观问题的监管,因此EWS将为之提供必要的协助,而这些团体也将提供相关信息,以便EWS就即将出现的宏观审慎的风险作出判断。
●危机管理
危机还表明,大力改善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已经成为当前一个显著而迫切的议题。这要求我们成立相应的监管组织,FSF已经把这一领域的工作提上日程。最近的形势提示了那些集中而灵活的组织的重要性,它们获得重要信息以后反应迅速。从此次危机中汲取的教训将被学习并安排进欧盟的管理系统,虽然因地而异,但对全球协作将大有裨益。
在非危机时期,这些危机管理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发展并维持一个企业集团的具体清算计划,以便未来出现状况时加以运用,将为国家主管部门提供一些明晰的具有可行性的方针计划,控制潜在障碍,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跨境协作。潜在的障碍包括不同体制下的资金流动,或不同背景下企业或集团破产的成本等。某些情况下,监管层甚至需要要求企业更换高管以节省成本并控制影响。
国际分支和准入
危机过程中,关于全球企业集团和其他国际分支的救助在英国遇到了特殊的困难。尽管大部分第三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都运行良好,但其在另外管辖范围内(大多是本国)也开设分支,因而这些银行将较为依赖其母国充分且审慎的监管,并通过它们本国的DGS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EEA银行)。在欧洲经济区(EEA)的事例中,一些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力度薄弱,也未能考虑整个集团的风险。
原冰岛第二大银行Landsbanki破产说明,当前欧洲针对单一市场零售银行的监管存在不足。FSA认为,需要加紧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权限的验证,至少对其开设零售银行分支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欧洲监管
除了上述几点,FSA还将以成立欧盟内部机构,在欧洲层面上实施监管。不得不认识到,这样的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监管权威与财政和政治责任有着不可避免的关联。因为政治和财政仍局限在一国范围内,那么其监管者也必然只针对一国市场、金融系统和消费者。然而,如上所述,新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制定必须是集权的,而不是分散在各国。
这样一个欧盟机构可以是拉姆法路西委员会(Lamfalussy Committees)的改进形式,将通过欧盟立法和监管原则的集中来发挥作用。这一机构应该独立运行,拥有自己独立的全职员工和政策制定权力。这一机构将致力于改善各国监管,提供非约束性的监管干预。此外,这一机构还将对国际团体的跨境监管进行监督,以保障宏观、微观政策的审慎落实,并与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保持联系。
东方早报记者 沈雁飞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