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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法律先行化解贸易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 16:39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0月25日电 (记者 闫祥岭 何丰伦 徐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与所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密不可分。在第五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上,中国和东盟有关政府官员、法律专家、社会学家纷纷表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务实推进的背景下,因贸易产生的各种争端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以法律为手段化解贸易争端变得尤为重要。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正式实施,约7000种税目的商品开始实施全面降税。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60多个服务部门相互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市场开放承诺。

  随着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的贸易也快速增长,2004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为1059亿美元,2007年双方贸易额达到2026亿美元,提前3年实现了2000亿美元的目标,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中国和东盟之间贸易发展呈现“雪球效应”。

  随着中国与东盟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以商品检验检疫为代表的贸易争端也渐渐浮出水面。

  2004年,中国和越南之间就中国出口越南的水稻种子是否存在“一炷香”病、从越南非法走私进入中国的水果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何防止不符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输出对方国家、怎样建立良好的检验检疫交流渠道以共同防范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入侵,双方最终签署了中越双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解决了中越植物出入境的四大难题。

  2007年,中国和印尼之间发生食品贸易摩擦,两国政府在协商和沟通中,在互换食品标准信息方面取得重要共识。当年10月29日,中国与包括印尼在内的东盟成员国发表《南宁联合声明》,就共同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达成一致意见。

  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的社科院亚太研究所研究员、东盟经济事务研究专家陆建人表示,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双方经济实体之间的交往,规范自贸区市场秩序,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加快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闵耐鸥认为,2004年签署的《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贸易争端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协议中的一些条款相应事项的规定范围,甚至比WTO的相应规定都要宽泛,它为商业市场准入承诺提供了保障,也为违反规则的争端或者妥协提供了最终办法。

  资深法律专家、律师吉昆峰认为,从自贸区法律建设的实践上看,法律先行能够更加高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纷争,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在短时间内解决,避免出现旷日持久“拉锯战”给双方带来的巨大损失。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研究专家唐青阳说,《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的规则和WTO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点决定自贸区的法律事务具有特殊性,这点尤其需要重视。

  与会专家纷纷表示,就目前来说,最为关键的是中国-东盟双方法律人才尤其是国际法领域人才的培养和沟通,法律先行,在极易产生纠纷的国际贸易争端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才能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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