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记者周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天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此司法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另根据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这方面其他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