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苏州11月5日消息:虚开增值税发票1400多万元的两名苏州企业总经理日前被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996年12月,被告单位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因销售1994年前购进的库存钢材,须缴纳总销售金额17%的增值税,但税金的抵扣按国家规定每月只能抵扣1.25%。为此,该公司总经理刘康荣即向朱国均请求帮助解决进项税金的抵扣问题。被告人朱国均即授意由自己任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公司将已销售但尚未开出发票的一批胶合板业务,从形式上虚假地销售给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并于1996年12月13日由原材料公司虚开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石油物资联合公司,价税合计为人民币14376000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088820.50元。
为便于财务办理手续,原材料公司与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代购代销协议书并附有客户清单,并由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向原材料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作为资金占用费。同时,双方约定,今后客户如需要发票,则根据朱国均的指示,由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开具。石油物资联合公司接受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期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申报抵扣,从而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88820.50元。
1998年7月至1999年7月,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按照朱国均的指示,开具了13份总金额为人民币7437184元的普通发票给协议所附清单上的客户,销项税为人民币1080616.48元,于同期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申报纳税。案发后,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于2001年2月7日补缴了应缴税款。
苏州沧浪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朱国均、刘康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苏州石油物资联合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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