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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5日 13:19 和讯 homeway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催化剂,垄断则会抑制竞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化的中国,垄断的现象已开始出现,那么——中国何时出台反垄断法? “垄断”早在《孟子·公孙丑》中就已出现:“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泛指把持和独占。 虽然垄断在国内的“说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孟子”时代,但是至今为止,已经“市场经济”的我们却还没有一部关于垄断与反垄断的法律。 “小护士”京城遭拒。 史世民最近的日子不太好过,这个青岛盛福电子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觉得自己有理没处讲。 “盛福”生产一种系列产品,叫“小护士”电脑系列血压计,早就通过了国家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在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抽检中,各项指标也全部合格;今年还被国家质量协会评为了“3·15”精品;而且其性能价格比和国内市场的“洋品牌”相比也占有相当优势。不过头衔再多,名声再好,也帮不上史世民的忙。自1994年“小护士”开始进军北京以来,无论怎么努力,结果总是遭拒。 在“小护士”被拒的名单上,有王府井医疗器械中心、东安市场、双安商场、燕沙、长安、赛特等商场以及一些药店。这些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设有同类产品的“洋品牌”欧姆龙专柜。今年3月,曾进入京城一家大型药店的“小护士”促销员又被迫撤离了。该药店一位工作人员私下透露说:因为欧姆龙租了专柜,人家说一年完成多少多少营业额,如果完不成,欧姆龙补差价,条件是把“小护士”促销员赶出药店。一些商场也表示,因为与欧姆龙签了“合同”,对“小护士”是不得已而为之。当然,欧姆龙否认此事,并称即便有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是有意为之。但是,目前血压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欧姆龙做得也很吃力。 “人家财大气粗,欺负得我们没办法”。不过,最让史世民难受的是“没地儿说理去”。国内没有一部“反垄断法”,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类似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的刘福泽律师称,第一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二在取证中非常困难,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恐怕不太可能。 法律无助欲诉无门。 刘福泽律师介绍,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共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过,刘认为,这条法律无论从主体还是从内容上都非常不完备,比如对独占地位如何界定和判断?哪些企业可以“依法具有独占地位”?而且“公用事业”的限定使得这条法律只适用于一些涉及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案例,像“小护士”这种“商业垄断”的例子被“排除”在外。 实际上,在经济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鲜见。黑龙江鹤岗市一家装饰公司曾和当地亚细亚商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其中有一条是要求商场不得允许其他装饰公司进入搞“重项经营”。最后双方引起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的判决是这份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对此判决的解释是,在中国缺乏适用此案的具体法律规定,只能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释这份合同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进而解释说,所谓的公平竞争一种情况是不允许用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对手,另一种是不允许用限制竞争的手段来掩护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竞争。目前的第一种情况,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体现,但后一种只能用反限制竞争法律来规范调整,如国外的《反垄断法》、《反卡特尔法》等,而这恰恰是我们所缺的。 没有“武器”是谁吃亏。 刘福泽律师介绍,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中就规定判定垄断的标准之一就是:“提供或者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第二,拥有较其他竞争者优越的市场地位。衡量优越的市场地位除了规定市场占有率指标之外,尤其应当斟酌其财力,其对采购或者销售市场进出,以及与其他企业的连锁关系和对其他企业加入市场时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小护士”这种事情发生在德国,就有法可循了。 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认为,中国即将进入WTO,大量的外国企业将进入中国,如果国内有关商业经济的法律法则不健全,意味着企业并没有在同一游戏规则下竞争。 比如,大名鼎鼎的微软已被美国法院依据《谢尔曼反垄断法》(《反卡特尔法》)判为垄断,要将其拆成两半。其中一条“罪行”就是捆绑销售,而微软在中国的这一举动,也成功地“垄断”了市场,新天地的“中文之星”、联想汉卡等不能不说是其间的个别受害者。微软中国公司总经理高群耀为什么敢说对微软的判决“对中国没有影响”,恐怕也是看到了咱们手中没有“武器”。 中国何时出台反垄断法。 让人心慰的是,有消息称“反垄断法”已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司反垄断处的孔祥俊博士称,反垄断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现实性。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和妨碍。比如通过合同、协议、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行为,历来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头等垄断行为,此类案件的数量在各国反垄断案件中都是遥遥领先的。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大量串通定价、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反竞争协议,也严重地损害了市场竞争。 这番话听起来竟觉非常熟悉,前段时间热热闹闹的彩电价格联盟、69家纯净水企业联合讨伐农夫山泉等,均有某种垄断行为之嫌。 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妨碍自由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端有害的。不仅中国的企业在呼唤反垄断法,在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全球化经济中,随着外国企业大量地进入中国市场,外国企业之间、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之间,都需要一个完善的竞争环境。并且,这也是遏制跨国的垄断行为,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孔博士指出,某些外国企业凭借其经济实力,通过给予中国销售商的经济好处,要求销售商拒绝销售其他中国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独家交易,损害中国市场,这种垄断现象在竞争日益剧烈的药品大战中已经出现,这些行为都需要反垄断法予以制止。《财经时报》-记者齐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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