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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1日 10: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6月9日,康佳、TCL、厦华、海信、创维、金星、熊猫、西湖、乐华等九家彩电知名企业在深圳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宣布峰会单位将根据生产成本制定彩电销售最低限价,并在技术、服务及共同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展开合作。此举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受到有关法律界人士的质疑,称价格联盟有违《价格法》并构成垄断。针对这些观点,有法律界人士在沉默多时之后提出与之相反的看法。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主任李淳律师认为,家电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成为最具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之一,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国家对如何规范市场竞争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但该条款实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就彩电行业而言,自1996年国内一些大型彩电企业首次降价以来,该行业就一直上演着降价大战,低于成本价销售的问题经常发生,整个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为贯彻竞争法和价格法的精神使之更具操作性,制止恶性竞争,国家有关部门采用了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的作法,该项成本是认定厂商的销售价格是否合法、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 根据信息产业部1999年4月份发布的数字,同一时期21寸彩电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是1170元,而近年彩管、玻壳市场价格均有所上升,估计近期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应不会低于1170元,但目前市场上21寸彩电的价格已远远低于1170元,有的品牌甚至降到700多元,这种现状很难说明彩电市场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彩电企业联合发布了特定品种的彩电最低售价,在一定的意义上,他们的行为是在自发地使市场回归到现有的法制轨道上来,终结恶性价格竞争局面。 李淳强调,九大彩电企业的联盟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应当在中国现有及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来判断和界定。就垄断而言,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对垄断及其构成要件等重大问题无论在实体上还是认定程序上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很难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断定峰会企业的联盟行为构成垄断;关于《价格法》第14条的问题,这里面临着一个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该条款规定太笼统,缺乏操作性,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尚未有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很难断然地认定,峰会企业的联合限价行为就一定违反了《价格法》。 李淳表示,中国彩电企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而目前的状况是有关法规尚欠完善,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企业风险和市场成本。看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已成为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报记者黄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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