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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05日 11:13 中国经济时报
大约在几年前,就有过某保险公司意欲在国内A股市场挂牌上市的传说。几年过去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依然不见保险公司的踪影。现在来看,上市对保险公司而言已经并不遥远,甚至可望很快成为现实。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表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继商业银行之后,保险公司上市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已经没有顾虑和障碍。再从监管当局的态度来看,也是十分积极的,不仅新上任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发出了欢迎金融企业(自然包括保险公司)上市的“邀请”,而且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早就明确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由此可以认为,保险公司上市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宏观”条件。 至于保险公司上市的“微观”基础,情况则稍微复杂一些。 在最近的几年里,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底,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其中,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5家;总保费收入达1393.2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21.1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37.40%,寿险保费收入872.1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2.60%。在13家中资保险公司中,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9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机遇不同,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历史相对悠久,市场份额也较大,保险人才数字也提高,因而,一直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中坚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时存在着产权并不是十分清晰、责权并不是十分分明,预算约束软化、监督管理不力,行政色彩较重、市场意识不足等方面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发展。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物的9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尽管产权明晰、机制较新、市场意识也较浓,但是所占的市场份额小、人才整体素质较弱、市场网络不健全(分支机构较少),这不但影响了保险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妨碍其服务水平的提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产、寿险还没有分开)也有不同的特点。就寿险公司而言,受近几年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特别是利率的连续下调,经营业绩不甚理想,存在严重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亏损问题,基本上难以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条件;另外,上市公司要求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资本构成、财务状况等,而寿险公司按照现有的财务制度也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就好得多,尽管最近两年国内经济不景气,但几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的盈利状况都是不错的,并且其财务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寿险,可以说基本满足《证券法》对于股份公司上市的要求。 因此,就上市“条件”而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要优于人寿保险公司。 不过,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市场依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即便是上市条件相对较好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面临着“强身健体”的紧迫任务。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无论是资金实力和创新能力,还是人员素质和投资水平,都存在相当明显的差距。我国加入WTO之后,一方面将放开人民币业务、寿险及产险市场,另一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允许介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地域将会扩大,中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将十分激烈。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保护性地开放保险业,由此决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也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所受到的冲击程度也会小于其他行业,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总数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已经达到1左右,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较早的上海寿险市场已占到10以上)。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保险公司显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可以说,加入WTO在给我国保险公司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以增强其综合实力,应该是迎接这一挑战的战略举措。从目前来看,要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在保险公司发展的总体政策方面,有必要适时取消不适当的保险公司区域限制政策,如允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状况良好的区域性和地方性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参与竞争;实现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制度化,不断优化保险市场布局;制定保险公司并购、撤销、破产等的监管规则,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在具体的经营战略和策略方面,我国保险公司要立足国内保险市场,以全球保险大市场为经营背景,积极引进国外保险新产品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改造传统的保险产品和经营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保险业的科技含量;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诸多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要加大资产运营力度,合理配置资产,在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资产效益最大化;要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改革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鼓励人才成长;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保险业跨国经营。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注重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做到适度和有效。监管当局既要引导并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又不能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特别是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要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要根据保险公司跨国经营、业务走向综合、保险风险趋于复杂的趋势和特点,积极寻求更广泛的金融、保险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与协作;在监管对象上,不要局限于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在拓展到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特别是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动态监管模式,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保险公司的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最终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寿险公司目前还难以达到上市条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先行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何德旭 相关报道:金融企业上市揭开神秘面纱 金融企业上市:新时期的新选择 专家观点:金融企业发行上市意义重大 金融:银行上市保险吗? 周小川:欢迎金融企业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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