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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观察:信托业何时走出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11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信托的起源及一般概念

  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托起源于英国,一般认为, 参照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设“尤斯”(USE)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所谓尤斯制是一种为他人领 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的办法,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回避法令的限制,对象也局限于土地,信托的受托者 是当时社会上受人尊敬、信任的人物(如教堂牧师、学校校长等)。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信托为主,十九世纪信托的传播到美国 以后,便以营业信托为主,出现了办理商事的信托公司。这些信托公司把筹措来的奖金投放到亟需发展的工业公司和矿山公司 的股票和债券上,同时又为个人办理遗产。这样就从英国式信托的单纯的财产管理,发展到带有金融的性质。尤斯制这种最初 以土地为对象的信托逐渐发展到对其它财产的信托,由个人办理的不收费的民事信托发展到法人经营的营业信托,继而形成现 代信托。后来,英、美的信托,又先后传播到欧洲、美洲、澳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加拿大、巴拿马、澳大利亚 、新西兰、日本等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才开始兴办了信托业务。

  现代信托比较规范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 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信托的管理行业一般包括保存、利用和改良行为,所谓保存是指维持财产现状 的行为;所谓利用是利用信托财产取得利益;所谓改良是通过改造使信托财产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提高的行为,信托的处理 行业是指把信托财产加以变化的行为。信托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是 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象,没有信托财产就谈不上什么信托。其次,信托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信托 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信托契约或类似的文件进行规定。第三,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现实情况 往往比较复杂,有时两种身份当事人由一人兼任,有时一种身份当事人由二人共同担任。第四,信托的目的是为受益人谋利益 ,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管理信托财产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 ,是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理,所得的利益由受托人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第五,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 理或者处理(即信托财产的转移性),信托合同一旦签订,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支配权)即转移到信托者手里。在受托人 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相互独立的条件下,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承担管理与处理的责任,并因此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报酬,信 托关系成立以后,委托人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受托人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受益人拥有财产的受益权。第六,信托 机构只是按合同收取信托佣金和其他业务报酬,这是信托的重要特点之一。如果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意志办事,其结果又没 有任何实绩,但后果一般也是委托人本人负责,而受托人仍按契约规定收取佣金由代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亏损最终也由 委托者承担。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信托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信托业务性质,信托可分为信托与代理两种。

  信托类业务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信托行业当事人的一方,为其指定人或自己本身的利益,将财产付托给可信任的另一 方,要求按契约中的信托目的,作有效的管理、运用,或作妥善的处理,代理类业务是指信托行为的一方依其既定的信托目的 ,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从严格意义上讲,信托和代理是有区别的,但现代信托已把代理类业务作为自己的一 部分业务,有的国家甚至把代理类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

  2.按信托的服务对象,信托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又称个人特约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或处理其财产,以实现其指定目的的业务 ,如受托为个人管理财物、代办证券投资、执行个人遗嘱等,个人信托中的委托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或社团。个人信托又可分 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生前信托是个人在世时就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其信托契约限于委托人在世时 有效,身后信托则是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的有关信托事项,如执行遗嘱、管理财产、为保寿险者在身后代领赔款等,所以身 后信托又称为遗嘱信托,它只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法人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或社团信托,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或社团等法人,不是个人,属于法人信托的有受托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和过户、代理发行公司债券、代办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以及管理各种社会信托基金等。

  3.按信托宗旨,信托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学术、慈善、宗教等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 规定条件的人。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利益而设定的信托。

  4.按信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属于民事范围的信托事务,如财产的管理、买卖和抵押,以及个人遗嘱的执行等。商事信托是指属于商 事范围的信托事务,代办公司的设立、登记和清算,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等事务。

  中国信托业曲折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社会对融资方式、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弥补当时计划体制下银行信用的不足,我国的信 托业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至1999年底,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2 39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6000亿元。目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下列业务:信托存款 、贷款和投资业务;委托存款、贷款和投资业务;自有资金的贷款和投资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业务; 担保与信用见证业务;资信调查和经济咨询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业务。

  我国的信托业二十年来基本走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至今为止,信托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经历了五次全国性的清理 整顿。第一次是在1982年,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货币发行过多的情况,国务院决定进行信托投资业务清理。第二 次是在1985年,针对1984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以办业务加以 清理。第三次是在1988年,为治理经济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 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次是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 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虽经多次整顿,但始终没有解决信托业如何健康发展的问题。当前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 信托业定性定位问题还没有解决,信托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还没有真正按照信托业务的基本原理办出自己的特色; 二是信托公司尚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监控和自我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一些信托投资公司 业务的开展不规范,少数公司违规经营严重,资产质量差,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三是资金来源缺乏,业务发展受限;四是机 构过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五是法制不够健全,还没有真正形成依法管理的局面。究其根源则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制度性缺 陷。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和广信的关闭,对国内外金融业产生极大的震动,1999年开始的对信托投资公司的 第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引发了信托业内、业外人士关于中国信托业出路的更多的思考。目前我国信托业又处于关键时期,信 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分业后能否走出困境,是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又一次严峻的考验。

  实践证明,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经过近20年来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已成 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结构、所有制结构、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应该说为我国信 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对现有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改革,尽快 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信托模式,把信托投资公司办成真正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中国人民银 行 郑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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