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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对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04日 14:32 国研网

  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于力就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等问题采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 。本文根据采访记录整理而成。

  一、我国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发展的背景

  关于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的研究,并不是近几年随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加入WTO问题的提出才开始的。早在我国 金融改革开放初期的80年代中期,人行曾对这一问题作过大量的研究、论证。1984年,我国一些中青年学者在当时的社 会主义国家阵营中,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发展金融市场这一重要命题,并引起西方国家的充分关注,海外报纸曾纷纷报 道。如何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当时人行一些专家学者在原副行长刘鸿儒的带领下,就欧洲大陆综 合性银行、美日等国专业化银行的利弊,以及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过认真探讨,还多方邀请国 外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是,选择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道路,要根据三条标准进行综合考虑。一要 考虑规模经济问题,如果选择综合化经营,自然业务范围广,经济效益也高;二要考虑会不会产生“利益相反”,即一家银行 既发放贷款又组织公司发债,如企业经营不好,很可能通过发债筹资偿还银行贷款,这就产生了通过牺牲公众利益来保护企业 自身利益的问题;三是要考虑业务多样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即银行资产中股票、债券比重较大,一旦证券价格下跌,银行将 面临支付风险。这些观点的详细分析,可见1985年中国金融出版社的《日本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调节机能》一书。

  当时,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美国及仿效美国模式的日本,在80年代中期已蠢蠢欲动,冲破该法的 桎梏,逐步采取金融自由化措施,不断推出打混业经营“擦边球”的金融商品。但是,我国的金融决策者在学术界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考虑到金融改革刚刚开始、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非常欠缺的现实,还是非常自觉地选择了 分业经营的模式,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对此,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当时的决策者为落实分业经营的专门机构,19 87年,在国内批准设立了专营证券业务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当时考虑到国内管理层和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以及80年代末证券业发展的初期水平,人行的决 策者在美国称谓“投资银行”、英国称谓“商人银行”、日本称谓“证券公司”中,自觉地选择了大家易理解的“证券公司” 名称。并非如某些人在新千年前夕所说的那样,中国金融界在80年代根本不懂什么是投资银行,也没有投资银行业务。

  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的提出  (一)“分业经营”概念提出的背景80年代中、末期,金融改革的难点 、焦点和热点是,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即银行企业化,打破纵向的、强化的信贷体制,实现业务交叉、竞争。由于证券业 务刚刚兴起,一般金融从业人员更多关注的不是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体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其目的也在于 要打破当时一两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刚刚成立),冲破“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局面。不能因 信托公司后来从事了证券业务,就倒着推理,认为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倡银行试办信托业务,就是提倡证券业务。1986年的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提分业经营,但也没提混业经营。1987年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企业债券 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这是出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既急于发展国债、企业债等资本市场业务,又苦于缺乏专营机构而做出的 决定。事实上,1987年真正开办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柜台转让业务的,是人行在全国41个城市指定的一些 信托投资公司。但紧接着,1988年,人行开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对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建立审批制,正式 提出“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加强“对证券业务交易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这些详细情况见学苑出版社 1988年出版的刘鸿儒等编著的《金融市场》一书第360页到372页。

  到1990年,人行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实际上已经明确,证券业和银行业分离。说实话,当时整个金融法律建设比较落后,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法规。199 1年,受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协调小组”委托,陈元同志主持、我执笔的《中国90年代的货币政策》报告 ,就“制定分业管理原则”问题曾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并报告了人行负责人。

  所以,有人说1993年前我国未意识到、未提出分业经营问题,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当然,作为原则,分业 管理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1993年底是第一次。

  (二)对1993年前的分业情况的评价  对这段历史的总体评价,夏斌认为应该说4句话:(1)金融改革 初期,金融管理层明确意识到分业经营这一问题,而且也不断朝这个方向努力;(2)为当时金融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所左右, 分业经营并非现在人们所认识和强调的,是一项重要原则。当时更多考虑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尽快发展证券市场,在僵化的行 政指令分配资金的管理体制夹缝中,让证券市场幼苗尽快成长;(3)1992年下半年开始的泡沫经济,使银行大量资金通 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对此,由于当时金融管理层对金融市场的认知水平有限,加上证券 监管体制转轨过渡时期互相扯皮以及决策机制欠完善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当机立断坚持分业经营原则,提出具体严格的规定, 所以,最终出现严重的金融市场失控局面;(4)1993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的原则非常正确,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没有当时的决策,不可能有今天的金融局面。

  (三)对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理解  夏斌认为,我国有我国的具体情 况,这项决定是必要的。党中央、国务院1993年底提出分业经营原则,在1994年到1996年3年中,在金融界并没 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债回购市场。当时700多亿元规模的国债回购市场,无人管理。一纸协议,可以做假 回购、真拆借,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回购市场进入股票市场;开国库券假保管单,把社保基金、企业生产资金、居民存款等骗入 股票市场,操纵股价;史无前例的“出租席位”,诈骗资金,携款潜逃,案件丛生,至今大量的官司久久难断。这一切,导致 银行资金、居民钱财血本无归。这样的混业经营不制止能行吗?可想而知,如果没有1997年以至后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的严厉措施,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理性上分析,1997年之所以强调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则,首先是因为当时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不管是对 分业监管,还是对混业监管,都无法可依;其次,金融经营者素质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不少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对“内控”的概念、内容和手段不甚清楚,缺乏约束制度;再者,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 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三、历史地看全球混业趋势

  (一)如何看待国外大商业银行和大投资银行合并浪潮  这是竞争的需要,也是竞争的必然。当然,有些国家 修改法规,允许混业经营。纵观世界上大商业银行、大投资银行纷纷合并现象,其基本原因是,一方面,再大的投资银行,其 资本基础相对一些大商业银行来说,还是比较薄弱。资本少,发展风险就大。要扩展市场份额,必然寻求资本基础雄厚的大商 业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临国际资本市场的迅速扩大,靠传统存贷业务的利润增长不断萎缩,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空间 ,自然也愿意和大投资银行合并。

  (二)国外在分业、混业经营问题上的模式及其发展情况  国外基本上有两种模式。一是全能型,以德国为代 表,银行可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二是分业型,以1999年之前的美国为代表,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营。

  美国在1929年至1933年大危机中,有1万多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为稳定金融秩序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美国国会及时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经营股票和包销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经理不得兼职,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分离,等等。允许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由该公司控股或收购银行。有些实业资本钻法律空 子,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银行。195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到1970年有约 1/3的银行由银行控股公司控制。1987年,银行控股公司已有530家,资产约占美国银行资产的90%。1980年 ,美国国会又颁布《放松管制和货币管理法》,适当放松了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但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间的混业问题上仍 未松绑。1998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开始兼并活动。此时,美国政府考虑到美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界的生存和发展的压 力,对这一举动不但未制止,反而制定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拥有商业银行、投资 银行、保险公司业务。这表明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开始。时隔一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宣告历经 60多年的分业经营模式彻底终结。并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 、证券和保险业务。

  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看,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历经60多年,其间银行、证 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已相当成熟、有效;二是混业是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 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

  英国1980年10月实行金融“大爆炸”,宣告各类金融机构均可以混业经营。日本从1998年4月,正式 启动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

  四、现阶段仍需分业经营  (一)对于最近一时期我国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形式的评价  夏斌认为从发展 方向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趋势。但现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关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特别是对美国 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运作,有关部门也在研究,并予以充分关注。中信、光大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国内还未提出金融 控股问题之前,它们已经存在。特别是中信银行,是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下。请注意,信托公司拥有银行、证券公司和 诸多的实业公司,这种体制更不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如何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参照银行、证券和保险3个国际监 管组织共同研究的监管方向,是单一加总监管还是并表监管?下属的子公司风险怎么计算、怎么控制?等等。这些问题我国3 个监管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协调研究过。

  所以,夏斌认为,当前对于我国3个监管部门来说,重要的是先分别抓紧,之后坐在一起研究中信、光大的体制 。按照分业监管原则,提出更为慎重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弥补现在的监管空白。非常可怕的是,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引起监管部 门的充分注意。应吸取过去的教训,不能在许多问题还未研究透、没有法规制约的情况下,匆匆推广,普遍开花“搞试点”, 那是有风险的。只有把分业监管研究透,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一些领域、一些业务环节上,混业经营的路才能走得更 快。

  (二)面对入世,我国金融业开放步骤  第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证券和保险的对外开放是一个有步 骤的过程。第二,5年后,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外资进入我国,按“国民待遇”,也是在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框架下展开竞 争。当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会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冲击。第三,重要的是从现在起,应以加入WTO为动 力,加快金融改革和整顿的步伐。首先,应尽快按照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整顿,解决金融领域多年遗留的问题、风险 和金融秩序中的一些混乱现象。其次,通过改革,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整体素质,理顺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 条件下激烈竞争的需要。同时,梳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加快有关法规的制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与外国金融机构 谈混业经营。第四,从发展方向看,我国金融业会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但当前,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不能动摇。可以在 某些金融产品经营和某些金融业务上进行一些“交叉”试点,如保险公司入股市、券商进入银行间市场和股票质押贷款市场等 。但应法规先行,试点在后。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原则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3个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协调、对话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因为现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状况已相当严重,存在许多监管漏 洞,隐藏着不小的金融风险。有些情况,监管部门并未充分认识到,或者是出于部门利益,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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