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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券商通过什么渠道“找”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03日 14:44 国研网

  □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进行增资扩股。

  □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因此没有可以质押的股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取资金。

  □由于管理层确定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而不是以是否缺少资金为依据,因此并不是所 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从国外来看,发行债券是一种证券公司正常的筹资渠道,优点是能筹集到长期稳定的资金。

  □从国外来看,信用贷款是证券公司获取中长期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和资产规模相对较少。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6家 ,具有兼营证券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245家,财务公司69家,融资租赁公司16家,全部券商的总资产之和为160 0亿元,平均每家为3.5亿元。除了资本金和资产规模较小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加上政策法规的不健全,证券经 营机构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这既不利于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也不利于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 因此,解决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就成为证券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

  从各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方式来看,主要的有:增资扩股或者发行上市、发行债券、股票质押融资、同业拆借、信 用贷款等,这几种方式可以大致分为股本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各有其适用范围,可以满足证券公司对于资金的各种需求,目前 我国证券公司也逐步采取上述一些措施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一、增资扩股,或者发行股票上市。增资扩股实际上就是增加证券公司的资本金,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较短,证券公司的资本金相对与国外证券公司来说,明显弱小。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必须加 快发展和壮大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实力,而增资扩股就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增资扩股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获得长期稳定的 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不仅可以解决证券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壮大证券公司的实力,进而提 高其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可以说增资扩股是证券公司提高其资金来源和融资能力的基本途径。自去年证监会放开证券公司增资 扩股以来,已先后有十多家证券公司完成了增资扩股工作,增资额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壮大了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目 前很多证券公司仍在继续进行增资扩股工作。值得指出的是,发行股票并上市也是增资扩股的一种形式,而且是更为规范和有 效的筹资形式,并且得到了财政部于去年年底发布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的明确肯定,该规定指出,证券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进行 增资扩股。随着更多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发行股票并上市来筹集资本金,以及证券公司自身条件的成熟,相信在不远的将来 将会出现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资。

  二、发行债券。从国外来看,发行债券是证券公司正常的一种筹资渠道,其优点是能筹集到长期和稳定的资金, 不过由于发行债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非常健全,而且要对外公布其经营状况和财务资料,受到的 限制比较多。从实际做法看,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有两种形式:一是将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统一看待,发行公司债券,这在欧美 比较通行;另外一种做法是把证券公司看作是特殊的企业,将其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这一做法在日本比较常见。从国内 情况看,目前证券公司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发行金融债券,而且条件也基本成熟,发行金融债券将是国内证券公司又一条重要的 筹资方式。

  三、股票质押融资。股票质押融资是管理层最近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筹资上的方便, 而且可以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积极影响。这种融资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有质押的短期贷款,由于证券 公司为获取贷款需要提供一定的股票作为质押,因此,在目前证券公司的透明度不高、无法对其信用做出准确评估的情况下, 积极发展股票质押融资是解决证券公司资金来源的一种较好途径,其主要作用是扩大了证券公司可用资金量,扩大了融资渠道 ,同时也增强了证券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因此没有可以质押的股票, 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取资金的。

  四、同业拆借。银行间同业市场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各金融机构用以弥补资金头寸、调剂短期资金余缺的重 要渠道。为了解决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 券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业务,从而初步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来源。同业拆借有 利于解决证券公司短期资金头寸的不足,对证券公司的资金调度和业务开展有积极作用。此外,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往往是资金 的需求者,其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也有助于缓解银行间同业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资金状况雷同、且多为资金供给方的问题,对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发展和形成基准利率是有积极作用的,可谓是双赢之举。但是由于管理层是根据券商的资本充足率、业务经 营的规范程度、资金实力、内部管理制度、资信度与资产质量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以此来确定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进 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而不是以是否缺少资金为依据,因此并不是所有证券公司都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目前中国人民银 行只批准了七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于那些还未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来说,其短期资金的头 寸调度仍存在困难。

  五、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银行仅仅根据证券公司的信用而提供的融资,无须证券公司提供抵押物或质押品,这 种融资方式对于证券公司的信用要求较高,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不很规范、透明度不高、并且没有对其信用进行相应评 级的情况下,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信用贷款的风险较高。因此,大规模开展信用贷款的条件还不成熟。从国外来看,信用贷款 是证券公司获取中长期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做法通常是由券商和一些银行签订长期循环信贷协议,如摩根斯坦利1996 年签有不超过25亿美元的(364天内)循环信贷协议;莱曼兄弟和银团签有不超过20亿美元的循环信贷协议。随着证券 公司实力的壮大和运作的规范,信用贷款这种融资方式也将会被国内证券公司所采用。

  总之,上述几种融资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可以满足证券公司的各种形式和期限的资金需求,已被国外证 券公司所普遍采用,这与它们长期的规范发展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我国证券公司的逐步发展壮大,以 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会越来越多,融资环境也会更加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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