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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6日 13:27 国研网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目前,商标要在国外获得保护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 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进行。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被申请国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我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办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必提供图案),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 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范围不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中的成员国为1年,在议定书中的成员国为18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在该商标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这些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被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这些国家了。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逐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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