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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19日 13:11 中国经济时报

  --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由曾经长期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书记陈清泰作序,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 写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一书已正式与读者见面了。这是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重大贡献。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来自国外,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各公司普遍实 行的管理方式。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如何才能把相关方面的关系调整到最佳,以 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对于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 业摆脱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本书对如下几个问题的论述读后令人颇受启发。

  一、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与政府对企业过度干预的问题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过渡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相当突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 制度创新,要将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后变成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构筑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随着公司法在199 3年12月29日的颁布,国务院和各省市区及有关部门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大多数试点企业已 形成了公司制的初步框架,公司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意义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观念的、文化的、体制的以及既得利益的多方面的 因素的掣肘,公司制改革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 能避免政府按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竞争主体,已成为一个 亟需解决的问题。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企业的经济权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为目标的,是企业、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 权责明确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有着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职责。而对于宣布告别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出资人 的政府来说,如何正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国有企业要走向市场,实行公司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是 政企分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阻碍着企业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控制者,又代表着国家行使所有者职 能;在企业内有劳动者和经营者,但是所有者缺位。凡是需要企业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行使职能,整个政 府就成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与政府处于一种“联体”状态,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病; 既使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使本应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陷入了对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尴尬境地;既使政 府像一个超级企业一样去决定国有企业的大事,也使得企业按政府要求,设立与政府对应的机构自办小社会,使政府和企业的 职能在错位的状态下都低效运行;既使得政府这个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因政府和企业职权边界不清,时而将所有权实际交 给企业经营者,时而又将经营权收回政府,多次反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政府的改 革。在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重大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起着关键的主导地位。政府该下放的没下放,该管的事情 没到位,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按照公司法有效动作的重要原因,政企分开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

  要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应当将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同资产重组和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在资产重 组过程中,不能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最高级形式,企业不能争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会使企业尽量维持原体制敞开了 方便之门,也为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依据。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多种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证明,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对 国有企业克服体制弊端,转换经营机制等有很多优越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有利于资产重组和多 渠道融资,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

  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国有股占80%左右,加之国有股东由于条块分割产权主体虚置等原因使其利益也分割得抽象模糊 起来,中小股东的比例太小利益难以照顾,难以形成真正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也难以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致使不少 地方的公司制改革试点都走了过场,搞翻牌公司,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创新,是权益的调整与理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有法人财产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的竞争己开始出现,人才资源尤其企业家的稀缺,这已成为中国企业不能很好地跻身世界经 济主流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不能尽快摆脱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过去的岁月中,也曾偶尔出现几个算得上是真正 的企业家,然而,多数人都出局了,有的升迁成了“企而优则仕”,有的则失败了,出走了,甚至犯罪了,出现了一些曾经辉 煌的企业经营者的临退休时捞一把而犯罪的“59岁现象”。如何才能培养中国优秀的企业家群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培养中国的优秀企业家群体,必须首先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本书作者认为,不承认企业家除工资之外的剩余索 取权,不建设适合企业家成长的生存环境,就不可能建立一支过硬的企业家队伍,“59岁现象”也就不可能避免。但这只是 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并存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个概念是由国外导入我国的。所谓“内部人 控制”就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出资人财产的委托代理经营的基础上的,使所有 权与控制权产生了分离,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即“内部人”,有可能凭借自己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而忽视甚至损害出资人的利益。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国外有,在我国,也同样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从企业实 行承包制时代的“短期行为”就有表现,在进一步放权让利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改革中,由于企业内国有资 产所有者的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凸现了。要从“59岁现象”中吸取教训,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条件,大力培养高 素质的企业家;又要对“内部人控制”问题高度警觉,防止因企业内所有者缺位而出现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两个问 题,实际上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应该辩证地看待它们,并找出好的方案,形成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从而达到 既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的目的。关键之所在,仍然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本书 有的文章提出,首先,应承认劳动力产权的合理性,即劳动者在为财产所有者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应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应依 据自己的劳动岗位、劳动贡献、劳动时间,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收益,即劳动力产权的收益。在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承认劳 动力产权具有特别的意义。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控制资产的风险决策者,理应风险与利益同在,理应享有更为特殊的劳动力产 权,拥有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那些在实行“拨改贷”后国家已没有投入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经营者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所得到的绝不应只是高于普遍职工几倍的工资收入,而应与其相对称,应按照劳动力产 权给以回报。否则,在“花钱合法、拿钱犯法”的前提下,一些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刺激各种体现剩余索 取权的消费,以及出现经营行为短期化、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其次,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必须真正到位。企业盈亏最终的承 受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促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主要动力,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掌舵人,其职能必须到位,但其职能到 位绝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为此,要尽量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情况,他们分别代表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 不同的层次,其各自的职能不容混淆:要尽量避免政府所有者机构在委派董事的同时,还委派经理甚至副经理;要尽量避免董 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员重合,要让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尽相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要努力形成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所有者的权利;要避免政府部门对董事会依法决策的事的再审批,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选择好称职 的董事、董事长并切实监督。

  三、贯彻落实公司法与完善和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于包括政府在内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各个方面的努力,并在实践中加以 完善。一方面,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真正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纠正那些违犯公司法 的做法,这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相关各利益主体权益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最 难的事;另一方面,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公司制改革,又要求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运营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要充分借鉴 国际通行的做法,使公司法更臻完善。而对于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则需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规范。

  本书就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l)严格按公司法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体制,构 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在公司内,要管事管人相一致;在人事管理上,上一层次管下一层次;在责任体系上,下一层次对上 一层次负责。(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3)公司组织体制和领导 体制,要严格按公司法运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信托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4)在企业联合重组中,以产权为 纽带使国有企业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备条件的可股票上市,以利于股东职能真正到位。(5)在 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职权内决策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

  与此同时,立法也必须尽快跟上:一是要健全股东大会的运营规则,包括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法定 人数制度、建立并规范通讯表决形式、建立表决权行使例外制度、禁止公司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发送礼品。二是要完善董事 会的组成和董事的行为规则,包括健全董事会的组成规则、完善董事会的产生规则、推动董事会运营的合理化,尤其是要强化 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等。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必须到位,这包括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张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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