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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17日 16: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我国会计领域的“顽症”,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对国家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通过以下一些事实可以对其严重程度略窥一斑:1.财政部对全国110家酿酒企业的会计状况进行抽查,结果有102家企业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收入、费用不实的金额共计25亿元,导致虚假利润13.88亿元,其中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与检查组核实利润金额相差一倍以上的达41家。2.上海对市属22家企业及202家子公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前,这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显示的利润总额高达26.45亿元,审计查出14家企业虚增利润22.69亿元,65家企业虚减利润4.93亿元,相抵后共计虚增利润17.76亿元,实际利润仅有8.93亿元,还不到报表利润的1/3。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 而于近期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与1993年的《会计法》相比,最大的突破点正是加强了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这些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会计系统本身造成的,一类则是人为造成的。会计作为一个人造的财务信息系统,它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会计系统本身的不确定性会造成会计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一般而言,因为会计系统本身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不会使会计信息与客观的经济现实之间出现很大的偏差,因而这种失真是可以容忍的,它不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至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则是会计信息造假。这种大规模的、肆无忌惮的会计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主要原因。人为的会计信息造假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计人员有意为之,但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一是单位负责人授意、胁迫会计人员造假。这是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主要原因。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环境下,一些单位负责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常常授意、胁迫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会计人员受聘于企业,直接归企业管理当局的领导,其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受控于单位负责人。 正因如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局面,关键是要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有效的控制,要明确、加重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而我国1993年的《会计法》在这一点上却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中造成了谁都负责,结果谁都不负责的混乱局面。新《会计法》在这一点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条文中: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抓住了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质,从而能够有效地治理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局面。一旦造假事实被发现,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颐指气使、把会计人员当挡箭牌的局面也会大大改观。 有理由相信,新《会计法》这把利剑出鞘,我们将迎来会计信息的湛湛晴空。西南财经大学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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