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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11日 11:3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杜登彬北京报道 国家设立极少数垄断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工商局原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吴炯教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答是:不! 据介绍,关于垄断的界定,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行为本身必须是有害的;另一个是必须是违法的。 吴炯教授对记者说,有关国计民生的制币厂和一些自然垄断企业如边远地区小镇的一个螺丝店,显然对市场无害。而它们是否违法,也全由各国法律自己规定,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限制重点。尤其是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一般没有豁免条款,使特定的垄断状态不在反垄断法的管辖之内。因此,极少数国有垄断企业的设立,完全有法可以援引。 针对有人把垄断企业和大型企业混淆,并对国家“极少数国有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规定产生的误解,以为反垄断妨碍国有资本的积聚与集中,她说:“这完全是一种误会。” 据悉,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投资巨大、获利微薄又涉及面很广,甚至是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是各国通常的做法。因此吴炯教授提醒人们应该明确: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不等于就是垄断企业。 目前国有企业分散,多数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和现代化协作体系,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当前国家正着力培养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吴炯教授对记者说:“这很有必要。” 一个企业究竟以多大规模为好呢?吴炯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她说,规模经济与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相关之处,但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不见得一定能产生规模效益。 那么,如何发展规模经济?吴炯说,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专业化协作。她说,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不仅增强生产企业的“个人生产力”,而且可以创造新的“集团生产力”;另一是多角(或多元)型经营。吴炯说,但其经营优势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可以共同利用的投入,如技术条件、工艺设备等,最好是有相互联系、可互为补充的系列产品。 吴炯说,历史上不少用行政手段勉强组建的企业集团,但很多已经消失。近年以企业为主体组建的企业集团当中,有些仍然在走贪大求全的老路,盲目地多撒网、多布点,碰上什么搞什么,以致与主业不突出,战线过长,形不成拳头产品和竞争优势,这一现象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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