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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21世纪税收最大的敌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02日 15:30 国研网

  现代商业经历了3次伟大的革命,第一次革命是现代化大商场的崛起,第二次革命是跨区域连锁经销的迅速发展,第三次革命就是产生于20世纪末的电子商务的出现。

  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0亿美元,1999年就达1450亿美元,今年估计会达到2000─4000亿美元,专家们预测,在未来的5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1/4。   

  当国际互联网(Internet)在中国呈爆炸式发展的时侯,与之俱来的电子商务如潮起云涌般挤占在各个网站上。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网站已达600多个,1999年总交易额达到2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1倍以上,据预测,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8亿元,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

  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是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有人惊呼道:电子商务是21世纪税收面临的最大的敌人!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税收的大堤似乎已是漏洞百出:

  其一,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电子商务自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

  其二,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却已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未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其三,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同时,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例如,一家书店1个月卖出1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现在假如将书店搬到了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信息,我们还是不能确定。

  其四,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帐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其五,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如安提瓜等,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漏洞将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会越来越严重,这将极大地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电子商务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的发展状态,就会残酷地破坏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我国来说,电子商务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保证政府必要的税收收入,这是我们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矛盾的"平衡点"。在这一原则支持下,我们迫切需要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开征新的税种,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量(Byte)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当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如果说不对电子商务征税,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

  二、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详细的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并与网络服务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跟踪和交叉监控。

  三、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四、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五、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邹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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