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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的辩证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26日 12:23 国研网

  一、尽快剥离不良资产,按商业性原则处置

  国家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部分不良资 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证券化等手段,处置上述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是国家的一项大政 策,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改善国有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对探索建立处 置不良资产的机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大政策中,不良资产剥离是政策性工作,即要按照既定范围、既定数量、既定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定操作手段、既定保证措施进行,政策界定非常严格,不准走样。这样,才能保证剥 离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上述既定范围、既定数量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后,对这些不良资产的处置基本属于商业性工作 ,即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市场行为,利用市场手段来进行,并由国家通过其监管机构实行严格考核。这样,才能实现剥离的不 良资产的有效处置,达到减少损失,增加收益的目的。

  当前工作中,处理好不良资产剥离的政策性同处置的商业性的关系,就要对属于上述既定范围、既定数量、既定金融 机构的不良资产,尽快剥离;剥离后,积极按商业性原则处置。   二、按照规范剥离,确保工作质量

  如上所述,国有银行剥离的就是既定条件下的不良资产,其资产质量的性质就是“不良”。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凡是 上述范围的不良资产都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条件接收。这就要处理好资产质量同工作质量的关系,要保证剥离中的工作质 量,要为剥离后实现处置的最优化创造条件。为此,当前比较重要的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要按照确定的范围剥离和接收 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剥离、收购对象应限定在符合剥离范围的呆滞贷款及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账面呆账贷款本金。

  二是鉴于有的银行不良资产户数较多,单户金融较小,而资产管理公司又刚刚成立,人员不足,为保证工作质量,可 考虑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剥离,对单户金融过小的不良贷款可暂不予剥离。

  三是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必须落实。

  不良资产剥离和接收的基本原则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具备基本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文件,债务人承认其所负 债务。因此,对剥离的不良资产,银行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确权证明。     三、严格区分政策性 与商业性剥离

  前面讲到的不良资产剥离实际上属于政策性剥离。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银行在既定范围内还有一些遗留问题;国有银 行今后还会发生新的不良资产(当然不是过去意义上的不良资产。但即使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银行也会产生一定量的不良资 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不得超过15%);其他银行也存在不良资产需要处置的问题。上述问题完全靠国家政策解决是不可能 的。这就需要建立商业性剥离机制。

  商业性剥离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利用现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一身二任,同时赋予其商业性接受处置不良资产 的手段,按商业性原则和市场价格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二是利用其中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赋予其商业性接受处置不良资产的 手段,按商业性原则和市场价格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三是新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按商业性原则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哪 种方案更好一些,需要比较论证。稳妥起见,利用其中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商业性剥离处置的任务,投石问路,可进可退, 应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商业性剥离的核心,一是国家不承担最终损失,二是按市场价格收购,即如同处置积压产品一样,需要降价处理;三 是按市场原则交易,即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委托代卖还是债权卖出;代理手续费形式还是全额交易形式 等);四是要为买卖三方(以公司为中介,银行为卖方,市场为买方)创造更好的条件,给予更多的支持。商业性剥离应在政 策性剥离完成后进行。    四、实剥和虚剥并行,有利于分清责任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剥离的不良资产可称为“实剥”。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得到剥离后,国家要对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进行严格的考核,按金融企业的要求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属于剥离范围的不良资产这次未能全部剥离。这部分不良资产仍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表内反映。对 这部分不良资产,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继续实剥,即追加剥离数量,将这部分不良资产实际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由 于财力限制,这种办法基本已无可能;二是这部分不良资产不再剥离,放在表内,同其他资产一起考核。但这种办法容易混淆 责任,出现分不清、说不明的情况,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三是“虚剥”,即将这部分不良资产在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行内同好的贷款剥离开,单独考核。其基本原则是“并表体现、分开考核、单设机构、比照处理、限期化解”。“并表体现 ”就是一家银行法人不能有两张报表,最终还应归于一张表内;“分开考核”就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将这部分遗留的不良资 产分开计算,单独考核,以利分清责任;“单设机构”就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立特别资产部,单独管理这部分不良资产;“ 比照处理”,就是赋予特别资产部相应的权限,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办法处置这部分遗留不良资产;“限期化解”就是限定一 定时间,尽快将这部分不良资产化解掉。这样,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利于其他好资产的经营,也有利于遗留不良资产的处置。    五、既要剥离坏账,更要剥离冗员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低下,不仅是由于历史上各种原因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的问题,还包括大量的冗员和其他 问题。剥离不良资产后,特别是加入WTO后,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管理,大力精简机构和剥离冗员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需要乘势而上,认真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不但国有银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会使剥离不良资产的成果前功尽弃。

  剥离冗员既有赖于体制改革,又不能坐等改革;既要根据国际银行同业的先进标准制定长远目标,又要切合实际地制 定分年实施目标;既要实行政策性疏导,又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唯有这样,加上严格管理,体制改革,才能保证剥离不良资产的成果不至于付之东流。   六、债权转变是基础, 体制转变是治本

  债转股是将银行的一部分对企业的债权通过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这是 国家从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两个方面考虑的一项重大决策。现在,债权的转变已经开始 ,企业包袱减轻了,利润增加了。但是,债权转股权并不等于企业状况得到根本好转。从根本上说,债转股是治标,观念、体 制的转变才是治本。应当承认,确有相当部分企业是把债转股当成最后的晚餐来吃的,拖一年是一年,过一天算一天,并未从 观念、体制上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在通过债转股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好的外部条件后,企业必须“ 好风凭借力”,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则,不但企业的问题没有解决,剥离和转成股权的这部 分金融资产不过是又交了一次学费。唐双宁(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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