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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经济面临五大难点(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03日 12:40 国研网

     二、农业发展:结构调整与政策性减产

  在200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发展的难点主要在于农业结构调整与政策性减产。

  目前从调整供求关系入手推动结构调整的政策尝试已进入实施过程。1999年7月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 经出台了一个文件,提出要“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较大幅度地降低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劣质品种收购价格”和“放 开棉花收购价格,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这个文件实际上已经发出了一个明确的政策讯号,就是 要利用价格杠杆适度抑制农产品供给。

  在过去多年中,我们的政策主题始终是促进农业增产。减产是一个缺乏经验的新课题。政策性减产直接涉及城乡 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整。难就难在利益结构的重组上。从现在看,实施政策性减产,关键是 中央政策指导与各级地方政府具体组织的密切配合。其中要重点作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对短期性“休耕”与永久性“一退三 还”的认定界限作出明确规定。永久性的“退”是需要较大投入的,单纯依靠农民自身或地方财力很难办到。这项政策应当和 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密切结合起来,列入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由国家给予较长期的政策性扶持。而且不论是“休” 还是“退”,一定要有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把供给真正减下来。二是要注意协调农业产业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不 同自然条件的土地资源分布是不均衡的。土地资源的“休”或“退”都势必要涉及农业税赋的减免,因而对当地财政收入将会 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实施政策性减产的地区与从供给减少和价格上升中获益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也会趋于尖锐。为协调中央 与地方之间经济关系,可考虑对政策性减产导致的地方财政(主要是县乡两级)减收部分由中央给予补贴。三是对政策性减产 形势下的农业资源配置要有新思路。要利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周期加大对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开发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产 业化,同时在休耕期要注意保护农业资源及农业基础设施。四是在政策性减产的趋势下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仅要补偿农民 因休耕导致的收入损失,而且要注重解决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退三还”后的基本生活来源和提供新的生产资料等方面问题。

  三、劳动就业: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政策补偿

  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的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三条保障线”和实现“两个确保”的政策已经在 安置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明显效果。尽管目前总体就业压力仍很大,在局部地区就业矛盾仍有趋于激化的危险 ,但从形势发展看,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变化是,再就业工作的矛盾焦点正在从确保生活来源转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过 程中的补偿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下岗职工出“中心”的补偿问题。我国专门针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政策是从1997年起普遍 实施的。到2000年,部分人员由于三年协议期已满,将陆续退出“中心”。这就产生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按照进“中 心”时签订的协议,最终退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将要与原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目前我国对原有国企职工最终与原企业解除劳 动关系或实现体制身份转换的补偿问题尚缺乏明确规定。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的操作方案一般为,在原有工龄折 抵(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发放数千至1万元的一次性补偿。从可操作性方面看,这是一个彻底解决体制内职工身 份转轨的较为合理的方案。但困难在于,一次性补偿的资金没有来源;而且这笔钱应当由企业出还是由政府出的问题迄今仍无 明确政策规定。据下岗职工较为集中的辽宁省估算,该省2000年时需要的补偿资金按低限算也需68亿元。在以后的陆续 年度中,这一问题将成为全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二是社保基金“空帐”问题。社保基金“空帐”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从政策走势看,中央已经提出了“部分国 有资产变现”的基本方案,理论界也在探索与论证发行长期国债补充社保基金的可行性。但目前最尖锐的矛盾是,短期支撑社 保体系运转的“现收现支”措施已经很难延续。在国有企业集中地区,“断保”问题相当突出,在目前的“三三制”办法中企 业负担的1/3和社会负担1/3很难保证,很多地方保险基金收缴额与发放额相比的缺口急剧扩大。现在看,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的任务需要把解决历史遗留的“空帐”问题和强化社保基金收缴法规结合起来进行。

  三是企业“转制”或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拖欠职工工资及医药费等问题。当前在相当多的地方,拖欠职工的工资 及医药费的偿还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破产、兼并或产权关系重组进程,并阻滞职工体制身份转换以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个具体难点。企业欠职工钱,企业还不上该由谁还?考虑到历史因素,简单等待按破产程序清偿不是合理办法,而且也不能 解决尚未破产企业的类似问题。这个问题是社会安定的一个重大隐患,而且拖延时间越长可能产生的积弊越大。目前已经到了 需要有统一政策来认真对待的时候。

  从本质上说,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是人的要素如何退出原有体制的问题。人从原有体制的 束缚下解脱出来走向市场,物的要素才能顺畅地实现体制转轨,政府也才能真正从目前的“安置”责任中解脱出来。可以说, 如果我们能够在2000年时处理好这个“补偿”问题,我国的改革将突破一个重要“瓶颈”;处理不好,将为此后的发展埋 下极大隐患。(未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陈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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