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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券商获准股票质押贷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9:02 新京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上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限制取消,再为券商融资放水

  本报讯央行、银监会及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修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新《办法》中,借款人需符合“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一项被取消,意味着亏损券商今后也可采取股票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同时,在新《办法》中,“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也被取消,股票质押贷款期限也由6个月延长至一年。但警戒线由130%上升到135%,平仓线则保持120%不变。

  此外,原先“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经由央行批准”的条款改为向银监会备案。贷款利率方面的规定则由按“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改为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为券商融资增加了渠道。

  但由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做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广发、湘财、华、中信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业内意见认为,在此业务的有关规定中,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模糊,导致商业银行操作时无所适从,而各方面的严格规定令资金成本较高,还贷风险较大,也决定了这项业务的市场规模很难做大。去年曾有统计称,《办法》出台3年多来,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总额仅200亿元,远远少于同期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的资金。

  不过,对比新旧《办法》,在对可质押股票种类方式变动不大,上年度亏损公司股票、前6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及特别处理的股票仍不允许进行质押业务。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依然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同时,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的规定也未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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