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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本报讯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规定》同时指出,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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