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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纳税减负方案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00:39 新京报

  国家首次专门对物流企业制订税收政策,企业有望不再重复纳税

  本报讯据《民营经济报》报道,物流业税收改革如箭在弦。节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目前国税总局正在根据最近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紧制订有关物流业税收改革的具体办法。据悉,这是国家首次专门对物流企业制订税收政策。

  记者了解到,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国家九部委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有关物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大的突破点之一。该《意见》提出要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营业税方面的改革,即缴纳从营业收入减掉营业费用以后所得该缴的税。提出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对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给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所得税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并以总部为集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贺登才表示,营业税改革实施后,企业只需要统一收取价款,分包给别的单位,减掉分包部分后的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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