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受约束
本报讯
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26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两法从10月1日后开始施行。
据悉,中国证监会随后还将发布两个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两《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新旧规则的衔接等问题。
在两《办法》实施的同时,1997年颁布、实施6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废止,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也同时废止。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
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等。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需符合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等条件。
《办法》强调,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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