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质疑“偿付能力”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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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2:20 扬子晚报 |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偿付能力标准是引进欧洲保险市场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在欧洲进行100多年的反复修改后建立的。而我国的寿险市场发展只有短短20年,大部分公司成立只有七八年甚至三五年的时间,远远未进入大规模给付期和公司盈利期。在这种情况下,用衡量上百年成熟市场的标准来衡量一个新兴的保险初级市场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去年寿险市场51%的业务是银行分红保险。而严格上来讲,银行分红保险并不属于风险型保险,它的保障率非常低,基本上是买1万元保险保障1.1万元,更应该说是代管资金。因此在以保费收入规模为因素之一计算偿付能力时应该把这部分保费收入剔除。但在我国却是把分红保险和其他以保障为主的保险收入合并计算的。 第三,他指出,在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一般寿险公司会采取增加资本金或控制业务规模的措施。但由于寿险公司盈利期一般要在八九年之后才到来,而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的成立时间还不足八年,公司没有盈利,不可能增加资本金。但同时为了拓展市场,不得不继续扩大业务规模。所以,上市融资几乎成为保险公司的惟一最好的选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有历史积淀的原因,有公司盲目扩大规模、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也有现实资本市场低迷造成融资瓶颈的原因。”郝演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警警告,并不需要大惊小怪,更不应该恶意炒作,以免引起市场的恐慌。北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