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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者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7:59 扬子晚报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从事货物贸易所涉及的外汇收付行为进行了规定。新的外贸法今年7月1号起施行后,个人进行外贸时必然涉及到外汇的收支,但之前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只是针对机构的外贸活动。根据规定,个人外贸经营者可以开立对外贸易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向该个人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不过,为了防止外汇外流,个人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同时,该账户也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据悉,该《通知》将于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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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起实施。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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