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险”陷阱有多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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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08:40 经济日报 | ||||||||||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然而,近来,保险业不断传来不和谐音。 私吞保费频频发生 7月23日,武汉江汉区法院一审对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的蒋某判刑6年。蒋从1997年至2003年,采取截留客户保费、将客户一次性缴纳的保费分期上缴等手段,挪用57名客户保
可以说,保险员私吞保费的现象在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据办理此案检察官介绍,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就办理了多起私吞保费案。如去年5月21日,万某挪用客户保费21笔4.4万余元,被判刑9个月;2002年,邓某挪用30余名客户的7万余元保费,被判刑1年…… 2000年至2003年,上海保险业务员沈彦,任职期间侵占客户保费31万元。在其离职后,仍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诈骗客户29万余元,共私吞60万元保费。 2000年至2001年,保险业务员李崇年先后采用开具“白条”、“阴阳”发票的办法将投保客户的56141元占为己有。 今年年初,广东将190多名保险代理人记录在行业协会内部的“黑名单”中,其中部分代理人因存在私吞保费等恶劣行为,被“逐出”保险行业,永远不得再从事保险代理销售工作。 私吞保费仅仅是保险行业中“黑保险”的伎俩之一,误导保户、地下保单、代客签名等都是“黑保险”的伎俩。 “黑保险”陷阱有多深 广州的陈先生想退掉不久前投的人寿保险,但却没有拿到当初认为的“现金价值”或“现金”。陈先生说,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设摊推销保险时,他曾问过退保的情况,当时代理人说是按“现金价值”退,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代理人的模糊解释,加上保险条款又没有对“现金价值”的明文解释,陈先生就将退“现金价值”理解为退还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这是保险业务员误导保户的手段之一。 近年来,港、澳等地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员非法开展寿险营销活动,他们往往使用低费率、高回报的宣传资料,夸大保障、收益来诱导消费者。不久前,广州吴女士经人介绍,向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代理人告诉她,这份保险无论是投资回报收益还是保险责任都远远胜过内地保单。但几个月过去了,刘女士至今也没有收到对方承诺寄来的保险单正本,而那位代理人也从此“人间蒸发”,在朋友提醒下,刘女士才知道自己买了“地下保单”。 代客签名,是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去年,广东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为争取业绩,在续保期间,私自冒充多名投保人签名续保,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李某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最终李某被保险公司开除,永不录用。 如何应对“黑伎俩” 保险业务员之所以频频私吞保费,有的甚至私吞保费长达五六年公司还不知道,其根源就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业务员约束乏力。 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两种,一种是内部职工,一种是代理员。对内部职工的管理非常明确,内部职工几乎不经手钱,都按业绩记录单结算。而对代理员来说,则有另一套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与代理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每日转账、每月一结。但很多保险公司在管理代理员时比较混乱,内部财务制度也存在漏洞。合同约定通过公司指定账号转账支付保费,但很多公司从未指定过账号,也从没要求代理员通过转账支付保费,代理员仍可以用现金支付保费。这就为保费被私吞埋下了隐患。 解决的办法是保险公司完善代理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保险公司可考虑为投保户设立专门账号,由投保人将钱打入银行,做到“钱与单据分离”。 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保险代理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建立保险系统的信用体系。 对于保户来说,投保时首先要找准业务员,业务员是保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纽带,要选择诚信度高的“明星业务员”;同时要求业务员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正规暂收收据,并保留好。只要“证据”在,保险公司就会“认账”。就算业务员私吞保费,保户也不会有任何损失。最安全的办法,是到银行办存折直接转账。此外,还要用好犹豫期。从保单生效之日起10天以内是保户的犹豫期。此间投保者可对照保单逐一核查,如不满意应立即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将会全额退保。 图:保险业务员“单兵作战”,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也给“黑保险”进入市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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