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历时四载“瘦身”登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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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0:15 扬子晚报 | |||||||||
对于这份重要性仅次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瘦身”已经不是第一次。 承担保险法司法解释具体拟定工作的最高院研究室的汪治平法官指出,“司法解释就是为法官判案提供依据”。 今年3月26日,保险业内对于司法解释的讨论达到高潮。保险法司法解释论证会在北京
这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主办,人保财险承办,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高等院校、中国保险学会等的代表外,主要是来自保险公司的人,共计30家单位,50多人。 历经四年漫长讨论、修改后,最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居然不超过30条,这多少还是令曾经热切企盼的业内人士倍感意外。 知情人士称,高层曾建议不能太长。而在删除条文的时候,最高院研究室坚持的标准就是“为司法实践服务,为审判提供参考,保留解决突出的和普遍的问题的条文”。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贝政明律师认为,即使是原来的59条,仍然有不少需要明确的问题没有包括在内。如果最终不超过30条,其指导司法实践的价值可能要大打折扣。 对于各方的担心,汪治平法官表示,对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并不会因为本次司法解释颁布就会停止,仍然继续做下去。 陈欣教授认为:“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保险法司法解释提出意见是可以理解的。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这次对保险法解释意见较大的只是个别公司,我个人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压力”。 汪治平法官表示,保险公司有这种倾向是正常的。不过,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保险公司的很多意见还是非常中肯的。 他认为,拟定的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符合立法的本意;公平、公正,保护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对此,陈欣教授解释道:“如果‘过分’保护保险人,保险消费者不相信保险,不购买保险,这不仅没有‘保护’保险人,实际上是在伤害保险人的最终利益;相反,‘过分’保护保险消费者,无原则地扩大承保范围,一定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保险消费者无处购买保险。平衡双方的利益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 “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代替当事人的约定。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在为保险行为的当事人规定法律允许的活动范围、活动空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合同自由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和拟订合同条款的自由。充分理解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个别保险公司对司法解释的意见实际上是希望将合同条款法律化,这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陈欣教授说。 陈认为,司法解释的艰难,凸现了保险基础研究的薄弱。 他建议:“必须加强对保险理论和保险法理的研究。我们国内目前‘做’保险的人已经不少,但‘懂’保险的人急需增加。填补法律中的‘缺漏’不是恣意行为,而是‘根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确定什么是‘公认的学理和惯例’的标准,不能是‘我是怎么做的’,而应该在学习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和保险经验,认真研究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律、法理和判例,并总结我国保险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进而确立的”。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