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最高可缴存20% 超10%部分不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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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9:05 北京晨报 | ||||||||||
有条件企业可自愿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超出10%的部分不再免税 晨报讯 (首席记者 张晓莉)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所谓“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指效益比较好、同时职工改善住房意愿较强烈的企业为职工多提供的资助部分。 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高到10%。补充住房公积金则比上限还要高出10%。但是,高出部分不再享有免税政策。有关人士强调,企业为职工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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