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三责险人身损害赔偿差别悬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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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09:3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于同日废止。由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较原先规定有了较大的扩展和提高,由此便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5月1日之前投保的,是否也该按照新标准赔偿?针对这个分歧,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明确表态:对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三责险保单,保险公司将只承担原来允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这部
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保险公司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据此厘定对应的费率。也就是说,如果按新标准进行赔偿,却不加收保险费,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保监会作出了《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认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 据悉,从5月1日起生效的《解释》,极大地体现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宗旨,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审理标准进行大幅提高。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而且人身损害死亡及出院后的后续医疗赔偿金标准也已提高。有保险业人士估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可能使赔偿金额增加一倍,而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当中,人身损害赔款约占赔付总额的一半。这也是“五一”过后人保等公司纷纷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调高的直接原因。(刘璞) 相关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人士介绍,旧三责险保单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补缴一些保费,大约是现有三责险费率的10%,落实到实际中就是几十元钱的保费,而增加的保险保障却不少。如一辆保险车辆,三责险限额为10万元,如发生撞人事件,车主需要赔偿被撞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用。按照老办法赔偿,以误工三个月计算,保险公司赔偿的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如该地的月平均生活费为2000元,按老办法就要赔偿6000元。而新的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算,如被撞人月薪为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的就应该是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