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银监局负责人撰文称银行服务收费有益客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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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14:24 金羊网-新快报 | |||||||||
近两年,银行卡、代收代付、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新产品不断涌现。然而,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政策不够配套,加之社会公众对银行收费行为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收费行为的混乱,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地方物价局之间的收费纠纷时有发生。 其实,消费者应当正确看待银行服务收费,银行收费对社会公众影响并不大,收费
收费最终使客户受益 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既规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又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服务收费符合国际惯例,从微观上看,银行服务收费为银行推出差别化和个性化服务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进银行增加服务品种,满足居民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银行服务收费有利于公众对银行服务进行监督,由简单的服务接受者转变为服务质量的推进者,促使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并从中享受更优质的服务;从宏观上看,银行服务收费有利于银行合理地提高收入水平,增强银行盈利的稳定性,提高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银行的竞争力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增强了,存款人的资金才更安全。 收费对社会公众影响不大 目前,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规定实行指导价以外的其它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银行服务收费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利益的收费项目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不允许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进行收费;二是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其总行统一制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是规定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允许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标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调整收费标准时要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共同规范银行收费 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官方监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国银监会侧重于对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管理,国家发改委侧重于对政府指导价格项目的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起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市场监督,社会公众是最有力的监督者: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以及未在执行服务收费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等行为,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认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质价不对等的,社会公众也可以“货比三家”,选择用“脚”投票,迫使银行改善服务质量,质价相符。 此外,为更好地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有关制定与颁布《办法》的部门正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对适合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逐步建立的合理、动态的定价机制,使指导价格能及时地反映市场的变化。 (广东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