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会”是畸形儿 职工股并不总是香饽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 13:20 申江服务导报 | ||||||||||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吴弘 “持股会”是畸形儿 职工持股会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规范,至今仍然没有规范,估计将来也不会有规范。
职工持股会起过历史作用,也留下了历史问题。几年前,全国各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在探索职工持股会制度,纷纷由地方工会出台《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但这些大多只是工会自律性规定,既不是法规,更不是法律。 职工持股会有的是把原企业集体积累的资产过渡给个人,以员工个人名义参与持股,这种情况员工不再另外出资。有的是由员工直接用现金出资参与持股。但不管哪种情况,产权人都不太明晰,员工可能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职工持股会也不是独立主体,没有法人资格,由工会代行权利。如果发生问题,持股会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上述案例中,职工持股会从理论上说不应成为被告。 特别要提醒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规定,拟上市和已经上市的公司禁止成立职工持股会。任何公司员工,尤其是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员工,如果得知公司在发起职工持股会,都需要警惕。 “内部股”转让有点烦 在职工持股会之外还有另一种员工持股形式,即内部职工股(员工直接作为股东持有股份,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按规定操作,内部职工股也是合法、有效的。 如只给持股员工收据,不给股权证明,则属操作不规范,但员工依然可凭收据主张自己的权益。 不管公司上市与否,享受分红都是股东的权利之一。 根据规定,内部职工股只能由内部员工持有,所以员工辞职时必须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内部员工。但现实中很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因该公司股权贬值而没有员工愿意接受转让股,或者股权升值了,因转让价格谈不拢而难以转让,不过法律规定必须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