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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购买的十大要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2:03 《钱经》

  文/王健

  人寿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终身大事,那么在购买保险时如何更好地选择险种,以避免被人欺骗、误导呢?笔者集自身实践及专业知识,提供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选择诚信可靠、合格的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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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圈外有三种人是您日常生活的必不可少的,那就是医生、律师、保险代理人。医生呵护您的身体,律师解决您的心理问题与日常法律事务,而保险代理人为您的终生设计合理的财务规划,那么,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呢?

  首先,您所找的保险代理人是可以信赖的,做人讲诚信、不误导客户、爱人如己,就像给自己办事一样。

  其次,投保时要选择“三证”(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展业证》、《身份证》)齐全的代理人,并索取代理人的名片,必要时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以确认其身份。

  第三,要专业。能够科学地设计保险计划,量体定做,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险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最佳理财工具。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者,适合购买以保障为主,同时附带其他功能的险种,如附加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附加住院津贴等;作为年轻人或经常出差者,适合购买保费低而保障高的意外险,如中国人寿的贺岁卡、人身意外综合险(118)等;父母在给子女投保时,最好选择带教育储蓄兼返还快的险种,如国寿鸿鑫两全保险等;目前有稳定收入,希望退休后继续维持现有生活水准的人,可投养老保险。

  正像购买衣服一样,只有最适合您的险种才是最好的!

  三、选择信誉卓著的专业寿险公司

  人寿保险提供的是长期服务,保险公司的实力、信誉、条款、售后服务等情况对投保至关重要,购买前应了解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如经济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业务开展、理赔情况等。最好选择信誉度高、管理严密、透明度高、经营稳健、偿付能力强的专业寿险公司。

  四、特别注意保险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

  选择好适合自身的险种,更要货比三家,既要细看保险“保什么”,又要看到保险“不保什么”,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涉及到保险专业名单,一定要查清楚具体内涵,一般人只是单听保险代理人口说,没有具体落实到条款上,一旦涉及纠纷,后悔就晚了;尤其是免责条款,最好让保险代理人解释清楚,一般意外伤害不是所有的意外都赔,其对跳伞、漂流、摔跤等意外就是不赔的。

  五、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及保费

  投保要量力而行,每年的保费支出,一般应控制在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20%为宜,收入较高的家庭可适当提高保费支出的比例,这样不会给个人或家庭带来过重的经济压力,也不会影响今后的续交保费,而且能满足家庭的保障需求。

  六、相互搭配保障全面

  各类型的保险一般都可单独购买,但为了保障全面,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取组合,犹如时下流行的自助餐厅,面对丰富的佳肴可按需选择搭配。

  七、亲笔签名至关重要

  中国保险监督会2000年7月第75号文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代客户签名。就是要求客户如实确认“如实告知”相关事项的真伪性,如果代理人代签名,最后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不赔,保险代理人会因此而承担人格风险和染上法律纠纷。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子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条款,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子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八、选择合适的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一般个人保险投保单,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多有两种至三种以上,如诉讼、仲裁或向保险同业行会投诉等。如您选择诉讼方式,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如您不服一审结果,还有继续上诉的救济途径;而如您选择仲裁,一般仲裁是一裁终结制,您可与对方重新达成仲裁方式,但须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九、一定要明确保险受益人

  投保时要指定保险受益人,并明确受益份额。受益人的指定须征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同意;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姓名,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十、保险代理人的收费单据一定要盖章

  以前曾发生一些非法人员利用保险公司空白收费单据诈骗保费的事情,所以在此提醒客户一定要注意,保险代理人的收费单据一定要有公司名称的业务处理专用章,如有嫌疑可到公司确认等。

  投保后您可享受的十项权利

  文/王健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在此10天内,您有时间充分审视您的保单,有权对您的保险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它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2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受受益权。”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赔偿。

  依据分别见《保险法》第22—27条、第68条。

  另外需谨记: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九、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依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您可填写《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险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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