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葆
投保七年后,张先生在一次核保中被告知要补缴保费6000元,让他难以接受
张先生提出:在投保时,他的肾病已经完全好了。当时填写表格的业务员也没有向他询问既往病史情况
【案例回放】
1994年6月13日,客户张先生由单位集体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投保时的投保单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写,然后由张先生亲自签名的。之后整整七年中,张先生从来都没有生过病,也没有申请过任何理赔。
2001年中期,保险公司要求再次了解张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且说明仅是履行公事。按照调查表格,他便如实填写了在1985年曾经患过肾炎,后来恢复了正常。
据此,保险公司提出要张先生增加保险费用6000元,理由是在投保当时没有如实告知。张先生到保险公司交涉后,公司同意将费用降为3000元,但他仍然难以接受,并提出以下看法:第一,在投保时,他的肾病确实已经完全好了。第二,当时填写表格的业务员也没有向他询问既往病史情况。第三,他投保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整整七年,在这七年中保险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张先生认为他不能接受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的要求。
保险公司表示,客户张先生于1994年6月13日为自己投保了本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增值红利)》,原投保金额为4万元;由于公司了解到他在投保前曾有慢性肾炎病史,经再次核保,只能非常遗憾地告知他,公司不能按原投保合同的内容和利益予以承保。
保险公司经电话征求张先生的意见,他表示不同意将原合同作加费处理,而愿意将合同投保金额由4万元降低至35000元。为此,保险公司请他填妥和签署该公司客户服务部2001年7月23日寄达的《契约内容变更通知书》所附的承诺书,尽快寄回本公司,及时对他的保单状态作出调整。
【案例点评】
投保人的投保、填写投保单是一个要约的过程。对投保人的要约保险人是否同意接受,保险人必须经过核保。核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态进行评估的过程。如果核保结果表明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则其可称为标准体,保险人可以承保;如果核保结果表明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则又必须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标准体相差不多的,称为次标准体,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加费的方法的承保,一种是与标准体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只能拒保。
本案同许多案例一样,同样有一个如实告知的问题。当然,尽管客户没有如实告知是事实,但对客户没有如实告知的原因,则必须在弄清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合适的判断。如果双方确实难以明确责任,则应通过坦诚的协商来解决问题,否则只能诉诸法律。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07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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