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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须建独立董事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7: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国内首部《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由证监会制定完成,昨天正式发布。准则首次明确了期货公司也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

  准则中规定,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职权、发布独立意见的内容等做详细规定。

  准则还首次提出了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规定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另据了解,该准则还突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规定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监管部门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等。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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