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准则五大“紧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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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6: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内控机制是期货公司规范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又是内控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石。不久前,《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因此,提升期货公司的治理水平是当前及今后监管部门规范发展期货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中国证监会近日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仔细阅读这份文件,我们可以感觉到,对期货公司治理提出具备一定前瞻性的要求,是这份文件的明显特点。《准则》从五个方面对期货公司治理给予了规范: 首先,《准则》强化了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准则》在多处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细化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具体职权,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形成切实有效的相互制衡。比如《准则》规定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其次,《准则》提出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准则》将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对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准则》规定,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规定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第三,《准则》突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准则》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监管部门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等等。 第四,《准则》强调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准则》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经纪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准则》明确了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准则》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职权、发布独立意见的内容等做了详细规定。 因此,可以预料《准则》的颁布,对于期货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无疑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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