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责任在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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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4:4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在购买保险时,我告诉代理人自己得过什么病,为了动员我投保,他们一概认为这不算病,说什么像你这个年纪,这不算什么病,属于正常范围。” “等到我真的生了病要理赔,便说我投保前得了许多病,而且是故意隐瞒病情,所以不但不能理赔,还要没收我的保费。”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客户张某在上海市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了重大疾病保险及健康住院附加险。在投保时他去该公司指定医院进行过二次体检,均顺利通过。 “在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明确告诉我从签合同之日起,如发生重大疾病就可享受8万元赔偿。三个月后如果生病住院,保险公司可以支付住院费的90%及住院现金补贴费用。” 2002年9月,张某突然发觉眼睛模糊,去眼镜店配眼镜,验光后被告知有白内障迹象,10月他到上海五官科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患有轻度白内障。2003年春节后,张某再到医院去看病时,医生说病情发展较快,建议他做手术。2003年3月4日,他在该院做了白内障摘除手术。 然而,在出院后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了不愉快的纠纷。 “先是我的出院小结交给保险公司后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多次找保险公司业务员,回答总是等下个星期再说,一直拖了一个半月才给我答复,叫我在家等保险公司的信,收到公司来信后签好名再回寄至保险公司就可以拿到退保款。但是我等到2003年5月25日也没有收到任何保险公司寄来的信件。” 在张某多次打电话询问的情况下,该公司派人来到他的单位。张某回忆道:“该人来后别的一句不讲,先叫我继续投保,说继续投保什么都好讲。我感到这样处理不对,同时对他们公司产生了怀疑。来人就讲我在投保时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向业务员反映真实情况。我随即把投保时的情况告诉他们,并纠正他们歪曲事实的做法。在事实面前他们连连打招呼,说是业务员的失误、回去要处分他等等。”张某当时就气愤地表示,如果寿险公司不肯理赔他也认了,只当买个教训。 2003年5月28日,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寄来一份保险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单方面没收了张某的合同书。 客户申诉 感到十分气愤和不平的张某随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了申诉。针对该通知书,张某提出了四点投诉理由: 1、在购买保险时,他告诉代理人自己得过什么病,为了动员他投保,代理人一概认为这不算病,说什么像他这个年纪,这不算什么病,属于正常范围。等到他真的生了病要理赔,便说他投保前得了许多病,而且是故意隐瞒病情,所以不但不能理赔,还要没收他的保费。 2、说他2000年就诊断为左眼白内障、有糖尿病史。这完全是捏造事实。他的职业是银行的经费出纳,整天要和钞票打交道,不仅要准确无误点数,更要辨认钞票的真伪,这一切都依赖他的眼睛,请问如果他2000年就患白内障,他这三年还能工作吗?另外说他有糖尿病史,这也不对,他只是在一次体检时查出血糖偏高,几天以后复查为正常,医生要他注意预防,这一点他在投保之前和业务员谈过,业务员当时说这不算什么病,业务员可作证他是不是欺骗。 3、说他患有高血压等。早在保险业务员动员他投保时,就曾问他有无高血压病史,他告诉业务员说有时血压有点高,特别是身体疲劳、情绪波动时会有点高。他们业务员要他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第一次通过了,第二次又要他去复查,也通过了。他投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再说要到他们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如不合格他们是不会和他签保险合同的。这些都是在保险公司安排下做的,怎么又说他隐瞒病情,他为什么要隐瞒病情?他到底欺骗什么了? 4、要说欺骗,是该人寿保险公司欺骗他。当他要求理赔时,业务员讲一星期后就可以拿到理赔款了,但等了二个星期也不见回音。他又找到业务员,业务员让他2003年5月22、23日在家等信。等到25日没有收到来信,这是又一次受到公司欺骗。由此他对该公司的信任度也骤然下降。他向业务员提出如不理赔,他就要退保。他们嘴上一直说可以,但直至5月28日发拒赔通知书前还说次日就给他理赔。但第二天却下了拒赔及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这不是一次次在愚弄、欺骗他吗? 公司申辩 面对张某的投诉,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是,告知是发生在体检之前的,体检是根据告知有针对性地进行的。体检的项目内容除了依据保额、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和被保人本人的告知也息息相关。毕竟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每一位保户有很深入很直接的接触,所以,被保人本人的告知如实与否就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客户张某亲笔签名的投保书上的告知情况(健康告知全部为“否”),公司在体检时只为他安排了适合这些情况的常规体检项目,比如他第一次体检结果报告提示血压偏高,核保才作出复查血压的决定;当他通过体检后,承保也是在常理之中。 保险公司进一步辩称,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海某医院的病历中了解到,2000年客户张某就被诊断为左眼白内障,并有糖尿病史。“这些或许对他的工作没有非常大的影响,也没有引起他足够的重视,但是我们所获取的病历资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来自我们的采集,而非强加。”所以在该客户投保之前所出现的症状及医生的诊断,只能使公司把他的白内障列为免责的既往症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也感到非常抱歉,但根据有关保险条款,“既往症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明确载明属于免责范围之列。 此外,保险公司在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中还了解到,该客户1998年曾因高血压住院,而这些在张某亲笔签字的健康告知书上并没有得到如实的反映。2002年,张某在上海市长征医院也曾有过多次门诊并有开具降压药物的记录,这些也都发生在投保之前。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认定为张某已如实告知。 【案例点评】 本案例提醒广大投保人,购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特别是当保险业务员(代理人)引诱你投保时,有可能会干扰你正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作为投保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抱侥幸心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例中,保户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其中的关键便落在如何确认投保者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存在不如实告知行为,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编者在这里再次提醒广大投保人,购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日后出现纠纷,将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当保险业务员(代理人)引诱客户投保时,有可能会干扰客户正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抱侥幸心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扈葆) 《国际金融报》(2004年03月24日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