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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有新规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8:0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甄世宇)我国首次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自己持有,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应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后到银行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非居民个人如需将外汇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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