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证券时报报道,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特别提出了“稳步开展基金公司融资试点”。业内专家指出,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这一敏感话题予以回避的背景下,《意见》如此鲜明的态度无疑将使得基金融资迎来“柳暗花明”。
在今年6月1日将开始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一条款最终因争议较大而未被列入。反对的理由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贷款资格不明确、银行风险难以控制、基金持有人利益分配难以实现公平等等。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意见》出台,相关争论也应该暂时告一段落,更多的注意力将转向基金融资的操作层面。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对“基金公司”开展融资试点,而不是对单只基金开展融资试点。这就意味着,《意见》所支持的不仅仅是目前基金已获准的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国债回购,而且是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体进行的银行贷款,特别是业界比较关注的“基金管理人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由此可见,《意见》确实在基金融资方面较以往有较大的突破。据消息人士透露,基于此,相关法规正处于紧张的制定过程之中。
从近年来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看,基金融资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去年第四季度基金投资组合为例,有七成基金出现了“总资产超过净资产”的现象,部分基金净贷方余额超过了10%,这与巨额赎回、超额新股申购等有较大关系。这意味着,融资运作已开始在国内基金业实践中逐步展开。因此,《意见》为“基金融资”正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客观需求。
目前,业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开放式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时可以申请短期贷款。然而,有基金界权威人士表示,借鉴国外的运作经验,银行贷款的适用范围应该不止于此,基金利用银行融资来进行杠杆投资也应该得到鼓励。这位人士认为,尽管杠杆投资蕴含着一定风险,但是对持有人的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可以通过放大投资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在大力倡导产品创新的大背景下,杠杆投资无疑是开放式基金走向产品多元化的重要一步,同时也给投资者增加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新产品。当然,从市场细分的角度看,这种运作方式应该只适合于风险偏好较强的部分投资者。
有业界专家还指出,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基金融资的期限也没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的有关基金法规,在涉及基金融资的具体条款中,基本上没有对融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其实,在国内基金业进行国债回购中,“最高期限一年”的规定也基本上形同虚设,因为基金完全可以通过循环操作来进行有效规避。
当然,基金融资的风险控制始终是头等大事。为了促进基金融资顺利进行,有专家指出,在相关法规中尤其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借贷的目的一般有明确限制。例如,基金向银行贷款只能用于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
即使国内将来允许进行杠杆投资,基金契约中也应该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基金贷款的总额要有明确限制,如英国规定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根据需求的差异,贷款比例以分类设立为宜。(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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