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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 《意见》正式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 11:10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王景轩) 北京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从昨天起,在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将不再提交资信证明等文件。

  根据北京市昨天正式出台实施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设立企业、变更投资者或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
续时,不再提交董事会决议;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比照内资企业予以简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其有效期限的核定应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国籍人士担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复印证件。

  市工商局副局长罗文阁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外开放呈现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新局面。实现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是世贸规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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