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璐瑶
“投保人一交费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转让与质押、保险人理赔时间期限是否应该明确规定、团单可否改为个体保单”等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难题将有望在今年得到“是或否”的权威解释。
1月3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外征集意见的最后截至日期。据记者了解,高法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提请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施行。一位知情人士预测:“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司法解释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尽管这份文件并没有正式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冠名,但是业界看过此内容的人,都深知其重要性。因为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内容集中于保险合同法,这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据悉,这也是自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保险法》作出的系列司法解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分四部分,59个条文。内容涉及“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其他”。在正式的解释条文之前,附有一个简短的说明,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出台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主旨:“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为推敲这59条,高法花费了四年时间。高法研究室民事处的工作人员回忆说,2000年,该研究室开始启动保险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更早则可追溯至1999年底,原人保公司和高法就10个保险法律问题进行学术探讨。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投保人数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随之出现,一方面,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的处理找不到法律依据,法院在审判中也大量出现由于理解不一致而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期间仅进行过一次修改,即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保险法》修正案,对33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保险业法部分以及法律责任(罚则)部分,涉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仅4条。而当时修改时的一条原则便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方法能够澄清的条文,或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作修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法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显得日益急迫。
提及此次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出台将给整个保险业带来何种影响时,有专家形象地指出,“它将照亮保险合同中的盲区”。该专家举例称,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按照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合同无效,等等。
再比如,司法解释规定了争议条款的理解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解释,但是投保方拟定保险合同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
尽管《解释》在出台之前曾经多次征求包括保险业界在内的各方意见,但是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还是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来自保险业的一部分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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