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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松绑”银行混业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05:01 新京报

  三大银行法有望本周六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成员正在分组审议《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人民银行法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三大银行法。

  如无意外,三大银行法将于本周六下午举行的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与10月份提交的二审稿相比,三大银行法草案出现不少亮点。其中《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透出商业银行在国家允许时可混业经营的口袋政策。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将获空间

  一直被严禁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终将获得混业经营发展空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前天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时称,《商业银行法》已实施8年,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混业经营可以在国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已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国家有关部门就可视情况审批混业经营个案或出台单项法规。问题机构控股股东将被责令转让股权

  蒋黔贵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规定中,“限制分配红利”不够全面,“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易引起歧义。因此三审稿将修改为“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使其不再占有控股地位”。

  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还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其它措施进一步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利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资产转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本报记者谢艳霞(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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