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宗品于菲)广受关注的北京消费者公女士以长期服用“排毒养颜胶囊”导致继发性便秘,消费者知情权遭侵犯为由状告生产商“盘龙云海”一案昨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于两处: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成药是否必须标明不良反应。二,公女士发生的不良反应是否与服用“排毒养颜胶囊”存在必然联系。
在陈诉中成药是否必须标明不良反应时,双方在应该援引哪部法律法规上各有说辞。原告方援引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4条,其中规定药品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而被告方则拿出2001年4月SF?鄄DA下发的统一药品批准字号工作的通知细则,其中要求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可按药品实际情况客观科学的书写,对缺乏可靠试验数据则可以不写。
昨天下午盘龙云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国云在北京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过去盘龙云海的每个市场部都碰到过一些投诉,主要是服用排毒养颜胶囊之后出现“轻微腹痛”等症状,工作人员都要做出相应解释。至于药品包装上是否标示“不良反应”提醒,陈国云的答复是:虽没有明确写出“不良反应”,但排毒胶囊包装上写了“如果症状未改善或症状加剧,请停止用药立即去医院就诊”。陈国云称,排毒养颜胶囊上市至今最高一年销售额曾达10亿元,但“大黄事件”出现后,今年该药品销售下降非常快,损失“以亿元为单位”。
本案最终结果将于今年12月底前产生。据业内人士分析,对拥有8000万使用者的盘龙云海来说,如果此案败诉将带来巨大负面影响。(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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