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0余万合同诈骗15万
-原昆明宏运经贸实业公司总经理杨树彪昨受审
昨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一号法庭座无虚席,原昆明市宏运经贸实业公司总经理杨树彪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庭受审,百余名离退休老干部作为受害者
自始至终参加了近一天的庭审。
3000多老干部集资7千余万元
据曾任职于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已离休的南下干部董华介绍,昆明地区离退休人员协会于1989年底,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1992年,协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宏运”、“遐海”、“瑞丰”3个公司。由于公司缺乏启动资金,协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后决定“面向协会会员借资筹集”,并召开了各分会负责人参加的集资动员大会,称协会所办经济实体目的是为了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为离退休人员“办好事、办实事、谋福利”,要求离退休人员踊跃集资、带头集资、发动他人集资。本着老有所为的原则,先后有3000多名老干部,参与集资7955万余元。其中不乏兵团级、省部级干部。
集资大案惊动国务院
自1993年后,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清理制止乱集资和有偿借款后,云南省民政厅也于1995年发文给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集资活动”,各老干部纷纷要求收回其在协会实体中的“投资”,但吸收集资的公司却无力兑现剩余的2400余万元,各老干部遂纷纷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访。2001年6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还专门就此情况作出批示。
“宏运”老总落入法网
2002年2月26日,昆明市宏运经贸实业总经理杨树彪,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3月1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02年5月12日,侦查机关发现其涉嫌集资诈骗而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7月12日,经昆明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8月12日经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10月12日经省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至2002年12月12日。2003年1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羁押期限。2003年6月20日,直属分局再次移送五华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项罪名
2003年8月3日,五华区检察院正式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称:“2000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树彪伙同李茂朝(另处)以虚构的‘云南省老干部安置中心’名义,与广东湛江市的骆观玉签订了2000余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以收取森林防火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人民币5万元预付款,李茂朝获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其余由财务交杨树彪占有,至今未归还。”
“2000年10月间,杨树彪在无权对‘宏运大酒楼’行使使用和处分权的情况下,又伙同李茂朝与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黄某签订‘宏运大酒楼’客房装修工程合同后,骗取对方人民币10万元装修质保金,至今未归还。”
“1992年8月至2000年,杨树彪在担任宏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15%至25%不等的高额年息先后向昆明地区离退休协会各分会及其他老干部集资,在1995年民政厅、离协下发有关《关于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通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依然无视国法,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从1996年4月30日至2000年,宏运公司集资总额为人民币7308104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万元,且被告人杨树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73081047元,应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杨树彪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但称这些行为均是由其与他人“伙同”共同完成的,不应由其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他是一个文化人,主观上并无侵占这些资金的意思,客观上不熟悉市场运作规律,才导致了宏运公司的经营亏损,以致无力偿还这些老干部其余的2400余万元。
其辩护人王惠民、高航两律师则认为收取的防火保证金和装修质保金,杨树彪并未据为己有,应是“单独犯罪”,宏运公司收取各分会的集资,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杨树彪的个人行为,且自始至终没有“欺上瞒下”,亦无证据证实杨树彪个人占有了这些财产;同时在1992年兴起的集资行为并不为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且杨树彪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这些特殊的历史背景,给杨树彪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重大,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另行择日宣判。(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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